windup616 wrote:一般來說, 我們安裝行車記錄器是為了保障自己, 如果真的是自己的錯, 就沒有理由把行車記錄交出來..前陣子新聞有播報..某某死亡車禍, 警方查扣了行車記錄器..想問一下, 在什麼情況下, 警方可以查扣行車記錄器..要提出"搜索票"嗎? 為了證據保全一般來說,警察是有優先"留置"權,但須請檢察官補發扣押搜索公文。
dvvds wrote:為了證據保全一般來說...(恕刪) 甚至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會打電話叫警察先扣著........----------------------------------------------都已經是死亡車禍了法律的設定 所有的流程 為的就是真相大白 保障死者和肇事者的權益讓真相不至於流失 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 並還給肇事者清白 或該有的真正刑度 以不至於錯判
cmd2560 wrote:若是肇事者, 那就是...(恕刪) 刑法165條的湮滅刑事證據罪必須是以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構成要件,換言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湮滅關係自己刑事案件之證據是不成罪的,因為無期待可能性.
super170 wrote:一般來說, 我們安裝...(恕刪) dvvds wrote:為了證據保全一般來說,警察是有優先"留置"權,但須請檢察官補發扣押搜索公文。 hilinton wrote:有,警察有權可以查扣!不管對誰有利,不管歸誰所有,那都是證物。 網路上的話有時真的看看就好了............
魏至聖 wrote:一般來說, 我們安裝...(恕刪) with2005 wrote:都已經是死亡車禍了法律的設定 所有的流程 為的就是真相大白 保障死者和肇事者的權益讓真相不至於流失 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 並還給肇事者清白 或該有的真正刑度 以不至於錯判 「真相大白」和「肇事者權益保障」通常是對立的因此所謂的真相並不可能是真正的真相(因為這只有神才知道)符合被告基本權利保障的事實才是被法律接受的至於死者的權益在刑事程序中根本是列為最後的考慮整個刑事程序中被害人頂多有個再議權但這只是輔助司法制度公正性的工具並不是主要為了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我沒做什麼事啦, 只是問一下相關的事項, 不要說我心裡有鬼啦, 我連行車記錄器都還沒有買咧~====因為我的內文, 主要是提到重大死亡車禍..所以大家也都對這個部份在發言...但從上面的文章來看, 一般非重大車禍, 我們是有權不提供記錄影片的, 對嗎?畢竟大家買行車記錄器, 用途是在保護自己的, 如果是用來舉証自己的錯, 我想沒有人願意這麼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