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 wrote:今天傳簡訊告訴對方我...(恕刪) 存證信函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就是一張紙用掛號送達,讓你知道對方已告知你這樣而已~通常都是唬不懂的人...就像保留法律追溯權一樣唬人的~加油~祝好運!!
sken2008 wrote:D.S 樓主 你有那...(恕刪) 我沒有拍近一點的照片,不過今天有去交通隊申請現場圖 還有照片照片說要過幾天才會通知我去拿~sken2008 wrote:何人違規不是你我...(恕刪) 我回了~既然如此,不必多說,法院見便是~
維尼爸 wrote:對方真的打算硬凹!!...(恕刪) 是呀~本來公司同事還有人勸我說 算了~不要告他 自己認倒楣可是我覺得這種人 就算花我時間精力 還是該給他教訓不能讓他這樣好過, 這次放過他 以後還是會害別人!!所以 沒辦法了~~再硬的仗還是要打!!只是還是需要版上各位大大幫忙~因為小弟生平第一次需要上法院~~對這方面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