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xdata wrote:
事件一
該路限速60公里,本人當時車速58~60公里,皆合法行使並有絕對路權
事件二
本人行駛中線車道,時速100公里,,本人當時車速約99~102公里
為合法行駛於中線車道
如果依照這位仁兄說法,任意剪他人之行車距離是被允許的話
那麼這個社會就不需要交通法規來約束、懲罰這些違規的人了,不是嗎...(恕刪)
好燙!好燙! 修喔.....
cik3102 wrote:
給樓主一個良心的建議,要嘛就跟著同速度的外側車子後面開,要嘛就超車後回到外車道,您這種開法要不得!
通常我開車還算「理性」,但遇到您這種開法的,我反而會「故意」剪線,讓他生氣後到處投訴,讓他知道不能這樣開。
我算是鄉下土包子,直到有次到台北捷運搭「電動手扶梯」,我大剌剌的站在左方,馬上被後方的人好心「大聲」提醒我:「先生!左方是供急速通行的人走的,請你站右邊好嗎。」當時覺得羞得無地自容,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後來我都會好心「小聲」的提醒他人,勿佔用急用人之去路!
以上這些道理我相信您懂的!(恕刪)
你是正確的,''電扶梯本來就不能行走'',所以捷運幾年前就改為宣導握緊扶手站穩踏階,靠右禮讓被刪掉了。
一般我是都靠右,但是如果跟朋友我會站左或者站右,後面有人走上來我也不管他,我會跟他說:((你趕時間請走樓梯,電扶梯是給不趕時間的人使用。))除非旁邊真的沒有樓梯才會讓。
要趕時間的請走樓梯(內側車道),要等速悠哉的請搭電扶梯(走外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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