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智1517 wrote:
火爆駕駛嗆逼車哥,未...(恕刪)
一般行車糾紛,除非對方造侵害你的生命、生體或財產法益後逃跑或是違反刑事法規,要不然單純因為對方違反交通規則硬攔對方下來可能觸犯刑法:
對方只違反交通法規只受行政罰罰錢而已,自己卻有可能受刑事處分!,生命是可貴的,當你攔下對方時不知對方是掏出名片跟你道歉還是手槍給你一槍。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開車硬擋下對方的車讓其無法移動)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開車硬切到對方前方後,急踩煞車對方來不及煞車受傷死亡)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開車硬擋下對方的車讓其無法移動)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車糾紛時跟對方理論要抱持理性否則易觸犯: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看見別人超自己車不爽開到他旁邊或前面,搖下車窗伸出手槍、棍棒、高爾夫球桿)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裝行車記錄器是為了自保,但是常常有人誤以為裝了行車記錄器像遊戲一樣吃了無敵金星可以為所欲為,殊不知記錄下別人也會記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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