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phaie wrote:
行政罰是採行為人主義...(恕刪)
行政罰是處罰個人?你確定?
那交通違規也是行政罰
測速照相不知道駕駛者,也是處罰車主啊
raphaie wrote:
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時,應於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在指定到案日期之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之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之人。
ps671042 wrote:
1既然交通違規可以這...(恕刪)
1既然交通違規可以這樣辦理,那亂丟垃圾的行政罰,為何不能?
2你舉的例子應該只有租賃車輛時,才有相關文件可稽
親友之間應該很少有合約
3依照你所舉的例子,警察製單還是會將罰單寄給車主,車主再自行舉證當時使用者非本人
4再假設有心車主為規避交通罰單,可與名下無財產或罰單一堆不繳之友人簽下假契約
合約內容為甲借車輛予乙,時間為100年至110年,事實上車輛仍為甲所使用駕駛
試問該時期該車輛所未當場攔停製單之交通罰單,甲均提出合約辯稱未使用該車輛
罰單應由乙來負責,這些罰單不就形成呆帳?
懇求高見,願聞明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