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是機車行人遵守交通規則就算了,自認倒楣就賠了
行人(機車)違規出事,沒違規的人要應注意而未注意而賠償行人跟機車?
我只能說Shxt! 腦殘!
也不想想出事的因是什麼?
行人(機車)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只能開他一張罰單,
最後要撞人那方以應注意而未注意賠錢
為什麼守法的人要注意那些不守法的人?不是故意衝撞就好了啊?
為什麼開車都要賠機車跟行人,法官真的書不知道讀哪去?
有因才有果啊!怎麼樣也是創造出那個"因"的人賠錢阿

難怪違規的還是違規,反正被撞到也是別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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