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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情形你們煞的住嗎?

你這是"硬拗"吧

那照片明明是緊急煞車造成的結果
如果沒這台違規的車
早就是綠燈時通過停止線了

weasoew wrote:
照片都這麼清楚了
黃燈亮了
停止線還在車頭前方
其實煞的住啦!!因為在右方有看到那台中的行徑
愛上十個人 wrote:
你真的沒常識無誤

...(恕刪)


人行道 跟行人穿越道一樣?

大概這不是常識吧!


jagerhu wrote:
得要跟您抗議一下了
...(恕刪)

真的很抱歉
複製錯
原回文以修改

開在斑馬線上的確是不對
可是法律沒規範
所以我認為防禦駕駛可以使事件防範於未然
台灣駕駛需要學禮讓
也要學會尊重


里斯特 wrote:
機車駕駛人駕駛機車行...(恕刪)

感謝大大讓我長知識了
我以後騎機車一定不會騎上班馬線

可是大大
影片中的車輛是機器腳踏車??
robin0222 wrote:
你這是"硬拗"吧

...(恕刪)


你當然可以這麼認為
但是10台到路口轉彎的車
有9台會減慢速度

他是因為看到來車才減速的?
還是因為要減速過彎踩煞車?

另外他到底是輕踩煞車
還是重踩煞車
或者是緊急煞車
可以請教大大怎麼分辨



mazdaspeed_mps wrote:
銀色Altis明顯違...(恕刪)

psza wrote:
影片中,那位阿桑是「...(恕刪)


他違規是事實
只是 前面好幾樓的大大
說的都是在斑馬線上行駛
可是好像沒有法律有規範禁止該行為
我只是提出這點


MrRone wrote:
打槍打的好啊!怎麼會...(恕刪)


當然相信
這就是台灣人慣用的技法
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提出法律訴訟後
一定會出現個結果
至於結果如何
大概只有法官說的準


今天假設有一事件
跟此案件一樣只是該班馬線上之車輛改為行人
那大大認為此事件
應該如何釐清責任
責任的歸屬又該如何



有個高中生,也有可能是國中生在這板上問各種交通法律條例

有熟悉這方面的人士幫忙他長知識一下

(唉,到現在才知道機車不能像行人一樣沿著班馬線騎......也不曉得他知不知道滿18歲才能考駕照)

懶得炮他了~~~~

不過有種叫做google大神的東西, 懶得查卻喜歡在這裡被炮, 真是服了他

她不只會走斑馬線,還會看小綠人喔!

開車戴帽子也沒什麼了不起了,別怪她了,
人家舒馬克的帽子還有面罩呢!
robin0222 wrote:
你這是"硬拗"吧

那照片明明是緊急煞車造成的結果
如果沒這台違規的車
早就是綠燈時通過停止線了(恕刪)


法律上講求的是事實證據....
在本件中...事實上是黃燈...

如果沒這台違規的車
早就是綠燈時通過停止線了<-----這個法律上反而不採...因屬臆測(事實上未發生)....

有時候法律的思考點...確實跟一般思考點不太一樣~
這真的太神了,看到車子走斑馬線那場面我馬上噗哧出來,哈哈哈哈!

這到底是哪招阿,哈哈哈哈,他把開車的自己當行人走斑馬線喔?!
weasoew wrote:
人行道 跟行人穿越道...
...
..
.
感謝大大讓我長知識了
我以後騎機車一定不會騎上班馬線

可是大大
影片中的車輛是機器腳踏車??

...(恕刪)

所以大大駕駛汽車都會像影片中的女士開在行人穿越道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
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
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
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
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法條都例出來了, 還讀不懂我也沒辨法.

法規也找不到說車子不能行駕於鐡軌上的, 希望不要有人真的以為汽車開上鐡軌是無罪的, 刑事的公共危險.

weasoew wrote:
人行道 跟行人穿越道...(恕刪)


你走開.....
不想跟你討論不曾發生的場景。
有太多天馬行空的場景可以想定。
你想玩泥巴?請便!
法條都有自己看不懂,怪誰?

里斯特 wrote:
所以大大駕駛汽車都會...(恕刪)


感謝大大的指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指示標線
第一百八十條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三)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看起來好像是可以規範到
但是實際上適不適用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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