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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情形你們煞的住嗎?

weasoew wrote:
請問哪台車輛迴轉不逆...(恕刪)

廻轉就是廻轉, 就因為廻轉會有逆向等可能發生危險情況, 所以才會有所規範, 而不是想怎麼轉就怎麼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這是不是常識????

斑馬線正式的名稱叫行人穿越道路, 專供行人穿越馬路時使用
<<<<這是不是常識????

機、汽車使用行人穿越道來穿越馬路違不違法? 當然違法, 而且警察還會開單, 這些都不算是常識????
sway180 wrote:
真的有人為了討炮居然...(恕刪)


從來沒有人想過
這種事只要多一點防禦駕駛的觀念就可以避免

這是個人行車觀念的問題
我寧可浪費這幾十秒
我也不要事後浪費幾個小時在那邊調解

今天他撞到的是車
如果今天他撞到的是人
它會上來這邊問煞的住嗎?
大家還會在那邊指責在斑馬線上出現的人嗎?


jagerhu wrote:
大家可以算一下
以當...(恕刪)


搶黃燈在台灣沒有罰則
所以我也只是說車主沒有防禦駕駛的觀念
我也沒提到你所謂的三寶車的行為是否正確
我只認為沒有罰則能取締行駛於斑馬線上




里斯特 wrote:
機、汽車使用行人穿越道來穿越馬路違不違法? 當然違法, 而且警察還會開單, 這些都不算是常識????)

很抱歉以修改

我真的沒有常識
請問大大
警察是用哪一條法條來取締



另外如果真的能取締
那迴轉是不是只能開到路口中央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第 125 條
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weasoew wrote:
那迴轉是不是只能開到路口中央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影片中,那位阿桑是「直接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上」,非迴車的「暫時利用行人穿越道」
另外,影片中的慢車道應該禁止迴轉吧

weasoew wrote:
從來沒有人想過這種事...(恕刪)


你真的沒常識無誤

第四十五條   [函釋]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weasoew wrote:
我真的沒有常識
請問大大
警察是用哪一條法條來取締



另外如果真的能取締
那迴轉是不是只能開到路口中央
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第 125 條
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銀色Altis明顯違規迴轉...當然可以取締
Find the enjoy in your life...

愛上十個人 wrote:
第四十五條   [函釋]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請先去了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4款定義→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打槍打的好啊!
怎麼會有人自我感覺良好到這種地步
明明是在討論汽車與汽車間的責任歸屬,也可以扯到行人身上。
到底法律是就事實論證?還是依照某些人的天馬行空來論證呢?

就算當事人沒有很強大的防衛駕駛觀念(事實上當事人是有減速的),
法律也不能依此來判定當事人必須負擔百分之50的責任。
警察說無法判定?只要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就會有判定結果!相不相信?!
至於保險公司的部分:警告保險公司在媒體前曝光或者帶人去總公司抗議都會有很滿意的答案!
相不相信?!

weasoew wrote:
嗎?


jagerhu wrote:
大家可以算一下
以當...(恕刪)


搶黃燈在台灣沒有罰則
所以我也只是說車主沒有防禦駕駛的觀念
我也沒提到你所謂的三寶車的行為是否正確
我只認為沒有罰則能取締行駛於斑馬線上

jagerhu wrote:
機、汽車使用行人穿越道來穿越馬路違不違法? 當然違法, 而且警察還會開單, 這些都不算是常識????)


我真的沒有常識
請問大大
警察是用哪一條法條來取締



得要跟您抗議一下了
最後一段的引言部分那可不是我講的
飯可以亂吃,言可別亂引啊~~~

我寫的部分沒有針對那些部分特別回文
只是清楚的跟您說
搶黃燈沒有罰則,其實實務上有沒有因此做為裁決依據我也並不知道
同時文末也是表達
法規是死的,要怎樣解釋是您個人意見
互相尊重還給行人乾淨的空間才是重要的
以本文樓主所發
該車的確不該行駛在斑馬線
不管以法規立場或是相互尊重的立場
都不該行駛斑馬線
三寶就是三寶,把事故文件連同這段影片直接送鑑定啦~~哪有這樣開法!斑馬線上可以走車?還各打50大板?對方有背景靠山嗎?就能這樣橫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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