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7216 wrote:
警察局有發公文 給對方 到警局說明
但是對方不理 就沒下文了
警察,基本上就是管刑事案件
一般過失造成的車損屬民事損害賠償,跟刑事無關
警察的通知確實沒有強制力
直白的說一句,我車禍不想讓警察來處理不行嗎?可以的。
要有下文其實是要你向調委會提出調解申請,進而提出民事告訴等
晚安您好 wrote:
其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ppwa wrote:
現在一堆機車族要求廢除禁型機車道, 要是這樣到時候就是一堆鑽車縫, 慢慢騎在內車道的機車族啦
想想這種畫面實在只能說亂
到時候大概很多汽車都會有很多刮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