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歸屬很難說,我好像沒有看到線,所以應該是單一車道?
假設是單一車道,貨車打算超車,那貨車侵犯路權
交通道路處罰條例裡面有寫到單一車輛汽車與汽車不得並行,但沒寫汽車與機車,所以這部份有模糊灰色空間(45條第二項與他車並行把機車包進去的這種作法不知道哪個法官會這樣?)
然後過失責任部份...,這應該說應注意沒錯,但對貨車司機來說有沒有注意能力就很難說了。畢竟很明顯是機車自己偏過去...
但百分之百一定是貨車倒楣。
台灣的法律理論裡面
生命權>身體>財產>他項權利
依照這個順序,路權最小,財產(車體)大之,身體生命是最上面的
也就是說今天機車撞他,機車騎士倒地重傷,身體權被侵犯,那貨車司機很難說脫離罪責,除非他能證明他「百分之百無過失」並且「完全無注意能力」。
問題是這種舉證非常困難...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