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上電視了--立法院的停車證真好用 5690-YZ


x087552096 wrote:
一查才知道原來今年三...(恕刪)


這世界狐假虎威的人實在太多 只有你家的人牙齒可以痛 別人家就不能坐輪椅嗎

跟我開同樣的車 我覺得很丟臉 ~~~ 看~~~

馬總統 我知道這種事 不需您管 但希望請您派人管~~~





太誇張~~太誇張~~~

如果上希文 記者說:網友直呼太誇張 就是在說我
這就是停我家附近巷口的車,大家睜眼仔細看,不過經過我去電1999、公所等等之後,他竟然還登門嗆聲說他是義消,附近的警察局跟拖吊場的人都認識他,都不敢拖他的車!我打電話去檢舉都沒用!還叫我別浪費電話錢了!不過他在嗆完後,車上就不敢貼這立法院的證件了。

p.s 我剛剛打開窗戶一看,他依舊停在他的王位上。

說不定很多記者也用這種假證件,狐假虎威一翻。

5690-YZ車主現在應該正在透過關係《喬》...........
上新聞了~中天新聞~

樓主你成功了^^
上了上了大家快看

經過大家的努力終於有結果了
呂小俊 wrote:
上新聞了~中天新聞~...(恕刪)
但是當事人還是沒有被弄出來解釋道歉

所以繼續頂
不討厭HTC也買了不少HTC,但是對H粉超級厭惡,那容不下"異"見的心態真的很可怕
這種事情太多了...就是這種人破壞義警義消的形象~!
先前監察委員提議禁止守望相助巡邏隊和警車同色也是這樣,
一堆人狐假虎威,破壞守望相助巡邏隊的形象~!
forjerry wrote:
這就是停我家附近巷口...義消,附近的警察局跟拖吊場的人都認識他,都不敢拖他的車!我打電話去檢舉都沒用!(恕刪)
檢警還沒有主動偵查嗎?!
自家人護短也是一顆屎,
不要到時候鍋裡只有老鼠屎沒有粥!
x087552096 wrote:
上了上了大家快看 經...(恕刪)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 84年8月1日 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多管閒事社會治安才會相安無事!!!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 3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