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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有行車紀錄器保我清白,不然就誤會大了!!!!


miamicym wrote:
如果是我,到這樣的路...(恕刪)




你到底在說什麼啦?說什麼啦?說什麼啦?

miamicym wrote:
如果是我,到這樣的路...(恕刪)


標準鍵盤車手,你乾脆說你每到路口都會下車查看有無小朋友!
那我就給你個讚!!!
以前曾有一次,塞車的車陣中徐徐前進
就有個五六歲小孩突然衝出來然後撞上
還好滾一圈沒事就站起來
一旁的路人看得清爽,都知道是小孩子的錯
不然就麻煩了~~~
對了,那個年代還沒有行車紀錄器:(
路口那台白色 solio 車, 違規停在轉角處
那台車才是照成視覺死角, 肇事的主因 ~
在9秒的時候
紅衣小女孩叼著煙跑了~~

van326 wrote:
在9秒的時候紅衣小女...(恕刪)


真的耶!!!
qqshow12 wrote:
當下真是嚇死我了,我...(恕刪)


車主在潭子區頭家厝的一個老透天社區的巷子內吧

該不會馬三還是大七車主吧

小朋友難免橫衝直撞

沒事就好


所以你每天經過很多巷口?
大家又會經過多少巷口?

舉我自己為例
上班經過一個巷口就大馬路了
下班路線不一樣
大馬路進巷子會經過三個巷口到住家停車場
我都會先停再開 根本差不了多少時間

GAVINEYE wrote:
停下來也太扯了!!!...(恕刪)

大力馬痲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到底是誰說在巷子裡面遇到岔路不用稍微減速的啊??

法條都明白規定了...

看來很多喜歡在01上面砲三寶的人..自己的駕照也是得重考


您好
有榮幸觀看您的道路駕駛教學嗎
看您開的車輛應屬名車
隨便放三部您的市區巷弄隨機行車紀錄影片應該可以吧
就當做公德囉

你是鍵盤車手 當然會停阿
他這狀況除非車子倒退啦 不然小朋友還是撞上來
加上A柱有死角
人家車主已經很慢了 你還在那邊炮 怪
miamicym wrote:
如果是我,到這樣的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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