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a wrote:
台灣的都市規劃跟建築設計就是只會一直產生這種亂停車問題
為何不學日本要有車位才能買車,建築物需要做一間車庫等等
法律規定也是很模糊導致許多人亂停車
警察懶的管也是原因
眾多原因導致台灣這樣亂是有原因的...可悲
台灣只會喊拼經濟,這種生活面的需求卻不會去追求進步實在很可悲



因為政府不敢得罪車商

又一堆人愛買車爽

有本事買車卻沒不願買車位

政府不敢得罪有車沒車位到處亂停的....
惡性循環

真的要像日本,有車位才能買車,
台灣人沒法律束縛,基本上不太會有同理心,
自私為大皆叫人權!
但話說回來...若真為車庫,改建而沒變更的不知道能不能算!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這條有沒有用??我不確定,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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