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9728 wrote:雖然 警察屬執法機關 給警察單位 屬正常行為但是 提供行車記錄畫面 未經過我同意 應屬違法吧 那麼...按你的說法你家如果遭小偷而你提供清晰的監視畫面因而讓警方查獲嫌犯你沒經過他同意給警方他犯了竊盜罪而你違反個資法他坐牢你罰錢對嗎???你開車就規矩的開別人的行車記錄器對你來說有何意義...?是嗎?
違規就相當於刑事現行犯, 除非修法處理, 要不然何來自以為是殺了人還說是自衛的東扯西推?交通違規檢舉並沒有獎金, 高速公路跟各縣市上傳或e-mail各異, 坦白講要檢舉是吃力不討好應該沒有人會因此費力特意去檢舉賣玉蘭花的弱勢族群吧? 畢竟有些值得同情且需要幫助也沒影響你但為什麼就是有人要檢舉你? 因為你不尊重自己也影響用路人, 不值得可憐且造成別人的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