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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9 花蓮市中山路上佔位姐

lichway wrote:
loubiti大,我的問題是這樣的,我的車比他的人早到車位旁,但是車子不能橫著走,所以把車往前開了一些,結果人可以橫著走,他就比我的車早進了車位佔著,您大大說,這是算誰該讓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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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好,你的問題跟佔位姊的問題一點關係都沒有,是否另開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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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跟我之前回答你是一樣的,除非你能舉證你比她早到.

不然就看你們誰要先讓誰囉!?

lichway wrote:
loubiti大,我...(恕刪)


建議你下次直接叫警察來,警察才有公權力,他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做.

而你可以把處理後的狀況分享給大家.

好吧!loubiti大,我問了這麼多問題,只是要了解同意請人去佔車位的人對此事的思考邏輯,這只是討論無關對錯,因為有人認為不違法就可以,這樣說也沒錯,不過社會上還有所謂的社會觀感,所以各個國家對同一件事也有不同的評斷,例如外遇算不算違法?我想您也提到插隊的看法,既然排隊,應該有排隊的方向,如果四面八方都有隊伍就不叫排隊了,今天要停車就要順著車道排,不然您就要逆向才能停車,如果您車子在對向就算先看到車位,也要為迴轉過來才算加入排隊的行列,即使您請朋友跨越馬路佔位置也行,但是如同6樓rickie.yang大的說法我最能接受,那個車就屬於您的朋友的,他愛站多久就多久,(不知道他要不要繳停車費?)不過您的車迴轉過來,很顯然是排在我車的後面,所以除非我放棄等您的朋友離開,不然您的車應該是要排在我的後面才是,您覺得我說的邏輯是否可行?這只是在網路上跟大家討論,並非針對loubiti大,就是因為事情屬於灰色地帶才需要討論,如果大家都形成默契就不容易起爭執了.


以下是6樓rickie.yang大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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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另一個蓋到 27 頁的大樓.
撇開停的安不安心, 車會不會被破壞這個問題.

看完整個討論串, 結論比較偏向 人 跟 人駕車 有一樣的占用權力, 所以就法律面來說, 以人占著車位是合法的.

但如果 人 跟 人駕車 有一樣的占用權力, 那這時候就有三個對象了.
1. 占車位的人 (A)
2. 車輛先抵達車位旁的車輛 (B車)
3. 占車位的人原本乘坐或為其佔用車位, 後到的車輛 (C車)

A 先到車位, 可先占用無誤.
但在 A 讓開後, 為什麼後到的 C 車可以先停?
A 在占用期間有其使用權利, 並不代表當 A 離開後擁有處置該處所的權利吧?
這時以 B車 跟 C車 來看, 應該是 B車先到, B車可以停吧?

當你排隊買票時, 在你前面的買完票後, 跟你說, 排在你後面的是他的朋友, 他要讓他接著先買, 合理嗎?

不過回到就一開始撇開的 安不安心, 車會不會被破壞 這個問題上來說.
我個人不會請人去占位置, 也不會去搶這樣的位置.
問我為什麼喔? 好吧, 我承認我是 小孬孬...

lichway wrote:
loubiti大,我...(恕刪)

如果你有行車紀錄器你可以舉證你比他早到, 請警察來處理你鐵定不會吃虧. 就看你要不要循公正單位來處理.

本樓樓主在爭議在他認為對方道德瑕疵, 不應該以肉身阻擾, 而把對方行為拍下來公開在網路上讓大家公評.
假設這段影片是樓主唯一的證據:
他說有經過對方同意可以PO上來? 請問, 對方的同意證明在哪?
樓主將行車紀錄器消音, 以樓主的說詞: 錄音內容無意義, 對方其實也可以說你竄改證據而不買單你提出的證據.
樓主沒有辦法舉證他先找到這個停車位. 從影片看來, 我只知道樓主的行車紀錄器一直在拍大姊, 以及大姊的車停車過程. 毫無對話內容, 也無法證明樓主正要停車.

某些人拿行車紀錄去去檢舉, 有些不成功的案例在於紀錄的過程中, 自己本身也未合理合法狀況下去做紀錄.
lichway wrote:
好吧!loubiti...(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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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 人 跟 人駕車 有一樣的占用權力, 那這時候就有三個對象了.
1. 占車位的人 (A)
2. 車輛先抵達車位旁的車輛 (B車)
3. 占車位的人原本乘坐或為其佔用車位, 後到的車輛 (C車)

A 先到車位, 可先占用無誤.
但在 A 讓開後, 為什麼後到的 C 車可以先停?
A 在占用期間有其使用權利, 並不代表當 A 離開後擁有處置該處所的權利吧?
這時以 B車 跟 C車 來看, 應該是 B車先到, B車可以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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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認同,人佔位是合法的,那他這個問題跟你去吃飯時,你去點菜你女朋友先去佔位有何不同?

陌生人後到,但他在你之前,想跟你女友坐一起!!

請問你如何處理!?

你提問我的問題並未包含你之後才提到的穿越雙黃線及迴轉等條件!!

另舉例:還有A佔位給C的問題,如果你是B,你依然需要舉證才行!!

例如:人從A車下來佔位給C,你如無法舉證,她亦可說她本就是在幫C排位.

再者,排隊買票一例A,B,C三人,C要跨越B買票,只需叫A直接代買即可,並不用C去跟A換位.

所以在大家難有共識的情況下,請各位報警處理吧!!

如果樓主當初有報警處理的話,佔位姊違法,她自然會被趕走.

如沒違法樓主自當再另找車位.

為何不先報警,而干冒違反個資法之嫌來PO在網路?想以輿論壓力趕走合法之人!?

你所謂的社會關感,被樓主如此利用,請問對佔位的大姊公平嗎!!!

一直有人問合法,但他不覺得合理!!

那我問,在她合法的情況下,你不是再另尋車位,你要怎麼做!?

跟樓主一樣開個新帳號,利用網民群起圍攻這位大姊!?

請問一下,樓主現在人呢???

loubiti wrote:
你提問我的問題並未包...(恕刪)


我的目的並不只是針對樓主的事,而是討論在這種情形下,請人佔位置是否適當,而不是合不合法,另外就是如何做才會讓雙方覺得比較合理不會有人覺得不服氣,至於請警察這種事就不用了,因為不管勝負,那個停車位都變成不絴之處,很多網友都有提了.我是不會去爭這個車位,為什麼討論串這麼長,因為這事對錯不好說,而在外開車大家碰到的機會也不少.

我只是討論應該有一故個合理的判斷邏輯,假如ubiti大提的邏輯是對的,如果以人(a)佔位置可以跳過(b)指定給(c)停,那下次看到有人要開車離開停車格時,我開車在旁邊等待,結果對方跑來跟我說,不好意思是幫停我後面的朋友佔的,請我讓開,這應該更無疑議了,在台北停車位稀少的情況下這種作法應不在少數,或者用機車橫擺也可以,我不知道這合不合法,如果我的位置換成loubiti大您,不知您心中會不會暗幹兩句.

如果耍無賴,那真的沒什麼好說理的,如果您請人先站在停車格,然後我也找個人站上去,您能舉證是誰先站上去的嗎?像前面我所提,我車正要倒進停車格,您請人站在停車格裡,這是誰先誰後,時間是以我的車打倒車檔開始算,還是車輪壓到停車格線開始算? 所以我才說這只是社會上的默契,當然也是社會文化的表現.
loubiti大,不好意思!剛剛又重看了您的回文,我想我們對話好像主題錯開了,我想您討論的是樓主對此事的作法是否適當,而我主要是要討論請人先佔停車格是否適當?所以我想我可能回錯文了,真是抱歉!

如果你有理讓之心,就自己鼻子摸摸去找下一個車位.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就是找警察來爭取你自己的權益,但通常你必需舉證才有利於你.

覺得不合理,又不找警察來處理,然後以自以為的標準來撻伐別人.

我想知道這是什麼心態!?

是非對錯,不是你說了算,當然也不是我.

報警叫警察來處理,才是公平,公正的選擇.

遇到問題就要去彰顯問題,這類案件多了,自然就會制定出解決之道.

而大家就可以有例可循.

而不是在這裡被有心之人操弄,群起而攻之!!

有的人只是進來罵人的,你沒看到嗎!?
我的目的並不只是針對樓主的事,而是討論在這種情形下,請人佔位置是否適當,而不是合不合法,另外就是如何做才會讓雙方覺得比較合理不會有人覺得不服氣,至於請警察這種事就不用了,因為不管勝負,那個停車位都變成不絴之處,很多網友都有提了.我是不會去爭這個車位,為什麼討論串這麼長,因為這事對錯不好說,而在外開車大家碰到的機會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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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多請警察來處理,以求得這問題的決解共識,這樣不好嗎?
不然就是清楚的立法,大家都照著做,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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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討論應該有一故個合理的判斷邏輯,假如ubiti大提的邏輯是對的,如果以人(a)佔位置可以跳過(b)指定給(c)停,那下次看到有人要開車離開停車格時,我開車在旁邊等待,結果對方跑來跟我說,不好意思是幫停我後面的朋友佔的,請我讓開,這應該更無疑議了,在台北停車位稀少的情況下這種作法應不在少數,或者用機車橫擺也可以,我不知道這合不合法,如果我的位置換成loubiti大您,不知您心中會不會暗幹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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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同人佔位是合法的,那跟我舉去吃飯的例子有何不同?
機車橫擺,可能搆成路霸,需請警察來處理,不是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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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耍無賴,那真的沒什麼好說理的,如果您請人先站在停車格,然後我也找個人站上去,您能舉證是誰先站上去的嗎?像前面我所提,我車正要倒進停車格,您請人站在停車格裡,這是誰先誰後,時間是以我的車打倒車檔開始算,還是車輪壓到停車格線開始算? 所以我才說這只是社會上的默契,當然也是社會文化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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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要舉人的例子.
那我問你,在你往前一點的時候,後面一台車,車頭擠進來,你又要怎麼跟他算!?
又後車頭擠進來的同時,又有一個人跑去佔車位,你們三個人又要怎麼算?
這種問題的無限延伸,要人回答?
所以我說要麻
1.你再找一個車位.
2.就是報警處理,如果對方是無賴,也可保你的安全.
一直說一些合法又不合理的藉口幹麻!?

lichway wrote:
loubiti大,不...(恕刪)


1.對樓主我質疑他的做法.

2.對那些被利用之人,我問佔位姊何罪之有?還要讓人咒罵!

討論本就是意見相反,而欲求出一個共識,雖可能意見不同,但出現人身攻擊及無理性之文則是太超過.

所以也不用抱歉,我亦有禮貌不周之處,也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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