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實務上... 根本不用特別講究甚麼肇責了..
你們有受傷就有最大的優勢可以以刑逼民了...
之前我也發生類似的事件,跟您的狀況一模一樣.
只是我是開車,對方是騎車所以受傷..
在台灣法律裡面,有受傷一方的永遠最大..
因此最後還是我方保險賠錢了事...
自己的車子受損自己摸摸鼻子修理...
我有特別告知保險公司我是主線,對方是支線(閃紅燈)..
但是保險公司還是用對方有受傷這一點來告知我,
盡量還是給付賠償金來取得和解..
所以您也可依照此模式.....
可參閱之前小弟的文章: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19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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