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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203公里?不服超速罰單 車主敗訴", 有 GPS 車速數據的行車紀錄器是否有幫助???

科技文明如今~小弟以為動態的超速罰單以靜態的照片為依據處分顯有失當

若交付一般的行政救濟,如交通事件裁決,甚或一般的法律,恐怕難以申復

但是憲法又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或許大費周章;但不失為一可行解決的辦法

第一章 總綱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64

當然前提是真的是被冤枉啦
我用GPS申訴過了...被駁回
他們表示你的GPS沒有通過國家檢驗 所以不予採信
需要公文的話我還可以掃描給你看
停權9999天
那些用小貨車跟50cc來申訴成功的畢竟是個案
真的遇到了都只能算自己倒楣,財去人安樂

WMHs wrote:
據新聞報導: "時速...(恕刪)


如果今天是大車那種行車紀錄器
也許可以推翻

可是我目前沒看過大車可以破200km/h
看來不管甚麼車

都該去裝防護罩了

防護罩警察會取締嗎
樓上幾個 那應該都屬個案 所以才免罰

樓主這個 我猜應該是車主 熟悉路況 結果沒注意到有臨時測速照相
又跑到203KM/HR 印象中 嚴重超速 會被吊扣駕照幾個月樣子(朋友騎重機 飆到200多 就被拍到)

沒被官方認證的儀器,怎麼可能用來佐證反駁?
只能在網路上說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很準
用來否定所有原廠的表,皆為快樂表用的!
其實我比較想了解的是如果遇到了, 若是真的沒超速, (到200km/h, 駕駛應該是知道有超速吧!), 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申訴或佐證的?? 還是只有自認倒楣, 而慘的是新聞中的車主是開 BMW 的, 只是不知是什麼車型...
樓主只擷取一段,新聞的重點都沒PO出來

黃姓車主指出,他3月4日駕駛BMW車子行經國道三號南下木柵交流道至新店交流道間,被木柵分隊移動式測速器拍到時速203公里,被罰2萬4000元,還被記違規點3點。

黃某說,時速高達203公里,顯示車主應常在飆車,且應有多次違規不良紀錄,但他開車10多年,從未在國道上超速,想不到第一次收到罰單竟是張超離譜罰單。

黃某說,他當天是要到板橋洽公,下午1時27分在國道三號南下25公里處時被拍到超速,而他通過樹林收費站的時間是下午1點41分,兩地相距21公里耗費14分鐘,換算平均時速為91.3公里,顯見他當天的平均時速與該路段的速限90公里相當。

1. 國道三號那個路段在下午一點半應該是跑不到200,而且那個地方還帶彎道...(國三南下25k)
2. 老實說,從新店南下過中和100過土城110,然後算出來的平均時速才90出頭...所以他200公里只飆那一段還剛好被拍嗎? 更何況平均90有兩個情形,一是他是龜車,二是路況不好,兩個都與時速200互相矛盾

所以我還滿相信黃先生的說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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