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馬豬 wrote:我想證明他已經違反交通規則...(恕刪) 證據不夠就這樣別執著在一件案子上這件沒辦法舉發就算了台灣馬路上的交通違規如恆河沙數一樣俯拾即是今天這個沒辦法舉發明天上路又是一堆違規不怕你要拍就怕你拍不完
鐵馬豬 wrote:我想證明他已經違反交...(恕刪) 你想證明不是不行,但是他犯了哪個法規,只有你在現場有看到知道!!你跟警察說,警察沒辦法去說服當事人你是犯了哪條法規,只知道你犯法...但用哪條去罰他~就變成證據不足無法成立,結果就是~所有的交通法規都是證據不足!!厲害了吧~這就是台灣法律!!所以希望你能提供連續照片給警方,那這傢伙就中了!! 其實你只要補一張綠燈行駛畫面,他最少是超越停止線!!
檢舉交通違規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應敘明或提供下列事項: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 或商號名稱、住址等。紅字的部分必需要有違規前照片一張.違規後照片一張
剎車燈亮了 <---這應該頗明顯的吧而且我想不論是否行進中或停止中 看紅燈 也應該知道 車子不應該 在那個位置上吧雖然有時候可能警察也很為難 礙於法律的規定 他可能也只能因為證據不足 無法開單舉發試想真的開單舉發 如果計程車車主上訴 這樣一來一往 是不是也造成資源的浪費但還是要給樓主大大的肯定 這社會還是要多一點正義的人 不能姑息違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