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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9 花蓮市中山路上佔位姐


黃金堆滿間 wrote:
這位小姐這麼做,並沒有違法...(恕刪)


車位公有 理應提供給不特定人使用

這種強佔行為 是否違法 仍有討論空間

強迫或阻擾他人行動自由

是否涉及強制罪 也是很有機會可以提出來討論的

為啥不違法???

台灣不是鬼島 是人鬼混住的島.......
GY車牌應該是花蓮本地的車
花蓮人停收費車格應該不佔多數,過年期間會開車進市區更是少
莫非這是他們家門口的車位?
第二張圖的路人為何打馬塞克??

而主角大姊沒有打馬塞克?她有同意你PO她出來嗎?

最好趕快上新聞,讓她知道她被人PO出來了!!

要讓人看影片就不要做後製,即然沒什麼幹麻消音?

還新帳號不解釋,會怕就不要PO,PO了還怕人家告是嗎?
我認為事主當下應該直接下車以口頭告知(不要只是按喇叭):
"這是汽車停車格,麻煩請你離開,不要影響汽車駕駛人停車"

若經過告知對方還是不讓開,再重複:
"小姐!你站在這裡我沒辦法停車,你已經侵犯到我停車的權益,請你離開"

**上述口頭告知務必有影音紀錄,這是很重要的證據**

對方仍置之不理,也不需再爭論或當面說要告她引起更大的紛爭,
離開現場後回家訴狀寫一寫,備妥影音資料,以刑法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提告,能告贏的機率應該不小.
這種是我遇過
報警 頂多是道德勸說
沒什麼約束力可言
何況真的有車來停
鬼島
客氣講了沒用,你就把車並排於停車格旁,他也別想進,吵是沒有用的
別人笑我太癡癲,我笑他人看不穿!

為誰辛苦 為誰忙 wrote:
客氣講了沒用,你就把車並排於停車格旁...(恕刪)


搞不好她大姐開的是敞篷...

溜~~
但車牌可能不是登記在她名下,提告不是也要有對方姓名嗎?


expert330 wrote:
我認為事主當下應該直...(恕刪)
先來後到~如此而已,
沒規定是車子還是人吧?
10公尺可以?20公尺不行?
3分鐘可以?6分鐘不可以?
有寬限值就完沒了了。

台北還有下午4點去佔位,等兒子下班的伯伯呢!

如果是我 會多走幾步路 停到舊車站那邊
花蓮空氣好 風景美
這樣子有意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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