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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距離過短,前車一煞車後面摩托車立刻撞上!

住了20幾年的路口,小弟家就在路口左轉不遠而已

這路口其實上下班時間危險性蠻高的

痾 已經有人說了 他是台垃圾車啊!! 在執行任務中...= =

psza wrote:
說他人行車距離過短
...(恕刪)

ccujk wrote:
該車應該有他的苦衷 ...(恕刪)

psza wrote:
說他人行車距離過短那...(恕刪)


你沒看到一堆人提著垃圾向車主奔來嗎?
我是沒有打開影片的聲音沒錯
以影片為例
如果垃圾車停在那個位置
但卻造成其他用路人發生事故者
仍須負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不是執行勤務且路邊隨便一停就可以免責了

psza wrote:
我是沒有打開影片的聲...(恕刪)


雖然我覺得你講得沒錯

但我認為你會被開砲

垃圾車違規的也是有

有些就是一副我在執行勤務你能奈我何

就像許多馬路挖管線的施工單位一樣

隨便擺個路障就他最大的姿態

也不顧自身安全更不會想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第三台Ford已經在路口禁換車道的雙白線上了, 但怕被後面的追撞所以想切出去一點留些緩衝空間給機車, 但還是因為跟太近煞得太急了.
我個人覺得這是個非常好的案例,

有人會覺得說escape車主需要負責嗎?
pssatanps wrote:
第三台Ford已經在路口禁換車道的雙白線上了,

這會開罰單嗎?

那路口那台聲寶小貨車一半停在紅線上一半停在機車停止區~這可以開罰單嗎?
psza wrote:
我是沒有打開影片的聲音沒錯
以影片為例
如果垃圾車停在那個位置
但卻造成其他用路人發生事故者
仍須負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不是執行勤務且路邊隨便一停就可以免責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你覺得沒有違規會有肇責嗎?

ccujk wrote:
該車應該有他的苦衷 因為它應該是 放著"少女的祈禱"的車(恕刪)


是"給愛麗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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