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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危險駕駛是為了您我的安全

親愛的網友[xxxxxx],您好
案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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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信箱:
陳情主題: 員警工作狀況不佳,令人不滿
陳情內容: 1.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令我對此員警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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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交通組 警員 余志xx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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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匿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3.一下說事實具體明確,又說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09月16日致市長電子郵件(電1010916297),市長非常重視,已轉交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處理,有關查處情形說明如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同法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同法第24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另前揭細則已明定檢舉違規案件應同時檢附個人資料,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然民眾均事後檢舉交通違規,因無法事後查證違規事實,僅能依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資料審核舉發,且為避免舉發後爭議法院可能傳喚,故須有檢舉人基本資料留存,其個人資料亦負保密之責。感謝您的來信,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交通組余志xx(02)22211257 分機

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jsp
新北市政府 敬上
申訴余志x工作不盡責,居然還是交由本人回覆,新北市還真不是一個爛字可形容嗎???
新北市政府夠爛了, 我八月中反應的簡單問題, 到現在還在待辦中, 快一個半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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