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k596 wrote:
謝謝各位熱心地回覆
在此澄清一下,1方指的是小貨車駕駛=>沒有受傷
2方指的是我媽腳踏車=>頭部受到嚴重撞擊
另,事情處理到現在有兩個感覺
1.處理人員的互踢皮球及冷漠的心態
2.受傷一方心急,而另一方可若無其事
=>好像受傷一方就需要去處理全部的事(例:申請鑑定/申請事故初判表/申請調解......)
我們這邊都用甲方和乙方。
(很可笑的那調解人也會唬人,說甲方就一定是肇事方...最後還不是丟人又被打槍...不協調還好~ 協調了讓被他幫忙的人賠更多錢)
處理人員也怕被舉發偏袒一方吧?!雖然說很怕,但多少有些背地的默契吧?!
所以該堅持的就堅持,他們也不敢不按照程序,最怕的就是踢皮球或愛理不理的樣子,我們這邊有交通隊和派出所兩個單位在處理這種事,唉!真的要檢視,它們也是經不太起檢視的,不太可能積極的。
(還遇過派出所員警人家酒醉的人都不就醫,一直要人家就醫,這樣就移交交通隊了,不甘他們的事,結果已經都到派出所了,員警超誇張的竟然擅自叫救護車想把酒醉的"皮球"丟出去。結果那位酒醉大哥當時頭腦還很清楚,救護人員到時說我們已經見面過三次了,自己還說這樣對被他撞的人比較公平。這羅東東區的派出所就是有這樣的員警(有次在路上行車紀錄器還錄到這些員警的臉孔呢~真讓過目不忘呢),所以以後在我們宜蘭遇到若員警一直要你去醫院就稍判斷一下,該就醫的就就醫,不需要的不要被那些懶惰的員警影響了,不過感覺交通隊應該比較有照程序一些)
照規定初判表應該是在某一時期後才能申請的,但有些單位就沒這麼精實,監理站申請鑑定...感覺比調解或交通隊等等還公正客觀(不過也聽過不同層級會有大轉彎的狀況...有些灰暗?或許?)。
反正傷害一定是成立的,如果對方是業務過失...那麼...
就算您母親是有違規在那邊,也不能因為違規而去撞吧?當然可能有其他視線死角等等。
祝您母親早日康復,您也要盡量寬心。
ps.我們這邊有一婦人,家中曾經發生過很不幸的案件,自己曾被車撞到腿骨折,後來有次是被輾到腳板,我們相信她也有過失,但是人家還是老神在在,閒閒沒事勤跑法院,最後對方原本五分之一的不賠,到最後一定要付更多金額才願意(甘心)。發生這種事兩方都不願意,應該都會難受吧?!若今天對方去處理所有的事,或許就表示對您母親更不利,因為可能對方有您母親嚴重違規的證據,也急於撇清責任關係。所有從另一方面思考,這樣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