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六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己達
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更何況撞到前一秒警車已經轉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了
直行車還想硬鑽小縫
非雙黃線區 有打左轉燈 有減速準備左轉
誰錯(的多)很明顯吧



柯小希 wrote:
你是分身帳號?比本尊...(恕刪)
這部分是我的疏失
但這也要看檢察官給的證據跟法官如何判斷
畢竟第一百零二條第七款只寫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無其他但書
再者該路口又沒有交通號誌又是單線道
對向車道的車已停止讓警車左轉
如果非要要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是否會影響到後方的交通
是否停下來的對象車也會無所適從
法規是死的 也要判斷當時的情況
我並對法律有相當深入的研究
只是我認為以該影片所傳達的訊息機車騎士硬闖是錯誤的
交通部 100.06.03. 交路字第一0000三二五四0號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辦理,臺端所詢同條第1
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之修
正理由乙節,查上開條文係依94年12月28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修正條文據以修正,而上
開條例該條款修正理由,依立法院部分委員提案之
修正說明略以:「如何斷定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
轉彎,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
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
行,爰修正第6款規定」,宜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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