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news wrote:可能我表達不好很抱歉...(恕刪) 今天我才知道~原來日本黑道可以合法註冊!!公司:山口組專營:放高利、砍人、殺人....他們要繳稅嗎??台灣應該也可以註冊吧!公司:XX企業專營:酒店、合法借貸、土地融資....
leazy wrote:其實根本問題不在於你...(恕刪) 嗯嗯謝謝 L大 開釋!,果然是自己頭殼空固力一時之間自己也迷失在某個怪怪理論裡,明明自己也非墨守成規的人不過還是感覺能給司機他們一點空間,畢竟事件都已經進入司法的程序雖然台灣司法給人感覺....但我們不是也只能依賴他們了不是嗎?如果Makiyo真的因為輿論太大而尋短,相信也不是大家所樂見的相信也非司機家人樂見的,反而會給他們有種逼死一個年輕人的枷鎖在身上不是嗎?就如前面有大大所說的,我們這樣跟網路罷凌有何不同?逼死她們幾個年輕人後,大家拍拍屁股再來評論日後其他事件時那我們跟Makiyo打完司機棄之不理有何不同?或許大家會說因為Makiyo的說謊、操作令人髮指還是希望大家做個理性看待事情的人吧。
TimothyQ wrote:證據 跟 偵查不公開...(恕刪) 偵查不公開原則底下,並沒有限制證據能不能公開,而請了解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也都是限制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但是請注意,有關在"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這兩種狀況下產生的問題,其實並不僅限於"限制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當中為什麼證據最好沒事不要外流不要讓人有變造機會,這道理其實再簡單不過如果大家愛學名嘴在電視上或是網站上到處公布自己手上有哪些資料哪些證據那就去學我寧願有王牌放在手上,畢竟手上有張大老二的牌,幹嘛有機會讓人家反制您說對還是不對??那也請您收回所謂誤導之說,我也沒有拿著這原則禁止他公布,也沒有說不准公布,只有說JFGI懂嗎???
如果有拍到事發經過當然義不容辭貢獻出來,讓事實更清楚.有人說交由司法制裁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但法律制裁的結果,如果跟社會期待落差太大呢...,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懂法律只能藉社會資源或懂得專家挺身而出。如果覺得這事情讓你覺得煩,事不關己或者炒過頭,..就不要進來看吧..明知道會塞車.就繞道而行 不要塞進來再抱怨此地塞車.不想吃就不要吃.不要邊吃邊牢騷難吃。大家對救護車事件記憶猶新我每天往返中壢到平鎮,中豐路車流很大從前救護車鳴笛而來,救護車都是左閃右閃閃車縫搶時間,用路人會讓,但是讓的慢條斯理是不得不讓。而最近前後兩次,發現救護車燈號警笛齊響從後方遠來,我在內線打靠右燈同時.外線的車已經很有默契的向右騰空出來讓內線車進去往前望去 視線所及的內線都淨空駕駛都閃的比快的去禮讓救護車,表現出我要盡快讓開 的態度。法治的觀念很重要,然輿論的力量和效率更能表達社會觀感的氛圍。在判決以前,輿論和證據是最有力的指摘。我們雖然不是法官和媒體,總有道德觀和同理心吧。
請謹慎發言不然會有問題不是因為見義勇為之外可預料到的問題一般我們對於「偵查不公開」的理解是,為了保持偵查的正確性,在偵查的過程中不得將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的內容洩漏。偵查不公開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有明確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