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12 wrote:
這是轉PO影片,影片...(恕刪)
好怪的駕駛方式..
為什麼要這樣迴轉?
左方不是有一塊廠區大門的空地嗎?
用那塊地做為迴轉的緩衝 不是比較好
停在路邊
好死不死 就遇到了...
另外看影片和駕駛的反應
mini車速一定非常快
Gavin-king wrote:
和解不成,就可以控告過失傷害罪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