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SA28493 wrote:
我重點不是在說這次樓...(恕刪)
信賴原則之限制(舉例以交通事故為例):
1. 行為人本身無違規之情形。(自己本身有違規行為就無權提出。)
2. 相對人顯然缺乏遵守規則之能力與常識。(例如:幼童、酒醉者、有色盲的人、弱智者..等,無法分辨紅綠燈等較通號誌。)
3. 相對人已無法採取有效之「防果措施」時,則由行為人承當「防果義務」。(例如:相對人當時已經被嚇的腿軟,無法閃避結果。)
4. 對於危險性較高之處所,無法期待為適當之防果行為時,行為人不可主張。(例如:國小學校或幼稚園附近,或是有交通警告標示,說明附近常有學童出現,請謹慎小心,行為人若開車不注意撞上學童,行為人必須承擔後果。)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19
當然一定會有自己找死的瘋子,只是這時候需要靠駕駛自己的舉證。
在這影片中,為什麼說小女孩沒責任。
此處責任是指萬一發生交通意外所必須負擔的肇事責任。
在一開始踏上斑馬線,機車已經未注意到行人。
行人之後的所謂衝出,並不影響機車早該注意的責任。
就算小女生後來翻跟斗,那是他行為不檢。
機車與違停貨車才會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一方。
我也想知道有沒有案例,把信賴原則用在斑馬線的行人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