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93sinta1 wrote:
http://www...(恕刪)
台灣法律比較特別...因為著重於情理法!!
情擺第一唷...也就是不論對錯,
汽車和機車互撞就是輸面較大,
因為機車駕駛可以用過失傷害來告汽車駕駛,
假設理法贏了路權,但受傷是事實,提告的話過失傷害是會成立的,
轉換易科罰金不如跟對方和解...
因為影片看來...轉彎車須禮讓直行車,法面就輸了...
那條路縮減成一個車道,機車騎那條也沒錯,
看起來機車偏一下,是因為以為汽車要讓他過,結果沒有= =" 理也輸了...
手機拿在手上但沒玩...有爭議?
大大...加油吧...
自身&朋友經歷給參考
汽車快車道切慢車道,與慢車道直行機車發生碰撞,
汽車: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機車:因注意而未注意
汽車賠機車15萬
汽車:雙黃線迴轉,與進入禁止機車之機車碰撞,
汽車、機車:未依規定路線行駛
汽車賠機車6萬
汽車左轉與逆向機車碰撞,
汽車:因注意而未注意、機車:未依規定路線行駛
汽車賠機車8萬
機車直行,與騎車不穩往內側偏之腳踏車碰撞,
機車賠腳踏車5萬
以上皆是一個重點...過失傷害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