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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資法議題

搬椅子,看好戲。搬椅子,看好戲。搬椅子,看好戲。
真的,不要違規不就甚麼法都沒有,正所謂鋼刀雖利,不斬無罪之人,該繳的快繳一繳吧
違法被檢舉, 搬個資法想要凹回來

這提醒你, 不要拿完照, 就把法規當空氣

還有標題的字改一下吧, 再怎麼不爽不高興, 還是要打對阿
收到罰單就去繳 還想問這種問題躲罰嗎?

下次不要再心存僥倖違規了


另外 看發言記錄 這應該不是版大的主帳號


鑑於板大有刪文的紀錄 備份先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
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那麼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人資法 妨礙秘密罪 議題
畢竟未經過我同意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警察

雖然 警察屬執法機關 給警察單位 屬正常行為

但是 提供行車記錄畫面 未經過我同意 應屬違法吧

請指教
如果被檢舉了就乖乖去繳錢

在這邊扯一堆五四三的有什麼用

還是你想告那個檢舉你的人

不過就你的論點

你要如何合法的取得檢舉你的人的資料來告他

就算取得了

你不就是你口中那個違反個資法的傢伙了嗎
民眾只是提供違規事項跟車牌~個資是由警察跟監理單位去合法執行~
違規屬實就乖乖繳費吧!!!
我以前亂丟菸蒂也被人檢舉~收到6連拍照片也是乖乖的去繳了1200元!!!且還從此戒了菸XDDD
所以認命吧!!!不要想去申訴或是牽拖民眾提供的影像侵犯到你的個資或隱私~
這邊你可以先去參考看看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40453033&CtNode=62861&mp=108001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所以...快去當個納稅的好國民以免遲繳了還被"加錢"
還有...如果覺得很不甘願歡迎加入專業檢舉人
不就你檢舉我 我檢舉你 這樣交通才不會那麼亂啦
自己違規就算了 不要害別人....
jack9728 wrote:
對 我知道 給的單位...(恕刪)


寫信給你的人
也沒經過你同意就「給」了郵差了吧!
還指名道姓、地址清清楚楚的。

那你要告誰?
違規被拍就要甘願一點
不想被拍 就不要違規
取暖失敗 下一位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被檢舉?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怕被檢舉,或許越來越多人遮車牌大處橫衝直撞,如果在鬧區稍微壓到雙黃線被檢舉開單,我想很多人會不滿而掛農用牌一路衝甩撞飆。有些人因賭爛而檢舉,我想這樣的人也該吃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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