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

mini cooper 撞電桿

在馬路上迴轉真的要小心,已經有太多太多悲慘的案例...

連知名車手 阿部典史 也是因此而過世 r.i.p.

能不迴轉就別迴轉吧

alpha6035 wrote:
如果沒有那違規迴轉,不管對方車速過快還是逆向,都不會有錄影車的事。...(恕刪)


如果對方沒逆向、如果對方車速沒過快、如果對方沒經過該路段、…如果對方他媽沒把對方生下來的話,這事故就不會發生了。
jason_tu wrote:
mini根本沒撞到你...(恕刪)
mini根本沒撞到你,既然兩車沒碰撞,稱的上事故嗎???這樣也有事????
車主算有良心,我第一時間應該是覺得沒我事就開走了~~~


走啊!不要理會他,保證多一條"肇事逃逸",這位大大你保重!


參、交通事故之型態
車輛損壞、財物損失(未傷及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等)。
除前項外,兼造成人之死亡或傷及被害人身體、健康

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法條規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之類別:
不認識過失(即懈殆過失)
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
普通過失:又稱一般過失,即一般人不注意其通常注意義務之過失。
業務過失:又稱加重過失,即指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因不盡其業務上應特別注之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者是。

7712 wrote:
這是轉PO影片,影片...(恕刪)


路上最怕碰到這種無敵大迴轉

被判定為肇事主因不感意外

花錢買個教訓

下次別再這樣違規迴轉吧
正想回就看到有人回了...

車禍就是這樣,要配合天不時,地不利,人不合
全國多少條馬路,多少人口,一年365天
偏偏此時此刻在此處遇到你
就是一個字: 衰!
或許Mini常在旗津這條直路逆向高速超車
或許影片車主常在此處迴轉
平常都相安無事
所以真的不要以為每天的駕駛方式沒出過事情,就是正確的
尤其是那些喜歡說交通規則說可以以最高速限就可佔用內側車道的駕駛

ganlingyang wrote:
如果對方沒逆向、如果對方車速沒過快、如果對方沒經過該路段、…如果對方他媽沒把對方生下來的話,這事故就不會發生了。
樓主還能在這發文, 要算對方的佛心了.
如果mini直接朝你側面撞下去..現在在醫院就算運氣好.

ado016435 wrote:
鑑識委員會沒有錯, 本來沒有撞到是可以主張MINI COOPER他自撞, 但高雄旗津那條路很窄, 你迥轉幾乎將車道佔滿, 他無處可閃, 不撞你車 就只要撞桿, MINI COOPER車主當下的思維應該是錢再賺就有, 他深怕他的車撞你而撞出什麼傷亡那就更麻煩, 所以寧可撞毀自己的車...小心點, 遇到卡車司機他的想法就不會是那樣的結果, 因為是你的錯誤迥轉, 他們絕對會在自已車道上往你側面撞上去來證明是你迥轉犯的錯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怕撞到對向車輛及機車,所以選擇正面撞擊迴轉車輛的駕駛側,造成架駛受傷。

這樣會被告傷害罪並成案的嗎?

不知網友有什麼新聞或法院判例的?
這樣迴轉會害死人,在路上遇到好幾次,還好有煞住,總之肇責應該會有一半以上吧,
像這種如果保丙式不知道是不是不賠,早知道這樣還不如撞下去?

portet8098 wrote:
mini cooper 真是佛心來的
她犧牲自己選擇了電線桿
如果她選擇了車側門那就....
假如迴轉車真的有注意後方來車
那根本不會發生這種事故
所以違規迴轉是主因
而且害人不淺

mini cooper 保持原來的行進方向就會省去很多爭議.
accv6p wrote: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恕刪)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怕撞到對向車輛及機車,所以選擇正面撞擊迴轉車輛的駕駛側,造成架駛受傷。

這樣會被告傷害罪並成案的嗎?

不知網友有什麼新聞或法院判例的?



和解不成,就可以控告過失傷害罪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2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