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_tu wrote:
mini根本沒撞到你...(恕刪)
mini根本沒撞到你,既然兩車沒碰撞,稱的上事故嗎???這樣也有事????
車主算有良心,我第一時間應該是覺得沒我事就開走了~~~
走啊!不要理會他,保證多一條"肇事逃逸",這位大大你保重!
參、交通事故之型態
車輛損壞、財物損失(未傷及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等)。
除前項外,兼造成人之死亡或傷及被害人身體、健康
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法條規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之類別:
不認識過失(即懈殆過失)
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
普通過失:又稱一般過失,即一般人不注意其通常注意義務之過失。
業務過失:又稱加重過失,即指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因不盡其業務上應特別注之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者是。
ado016435 wrote:
鑑識委員會沒有錯, 本來沒有撞到是可以主張MINI COOPER他自撞, 但高雄旗津那條路很窄, 你迥轉幾乎將車道佔滿, 他無處可閃, 不撞你車 就只要撞桿, MINI COOPER車主當下的思維應該是錢再賺就有, 他深怕他的車撞你而撞出什麼傷亡那就更麻煩, 所以寧可撞毀自己的車...小心點, 遇到卡車司機他的想法就不會是那樣的結果, 因為是你的錯誤迥轉, 他們絕對會在自已車道上往你側面撞上去來證明是你迥轉犯的錯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怕撞到對向車輛及機車,所以選擇正面撞擊迴轉車輛的駕駛側,造成架駛受傷。
這樣會被告傷害罪並成案的嗎?
不知網友有什麼新聞或法院判例的?
accv6p wrote: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恕刪)
像這種狀況,如果因為怕撞到對向車輛及機車,所以選擇正面撞擊迴轉車輛的駕駛側,造成架駛受傷。
這樣會被告傷害罪並成案的嗎?
不知網友有什麼新聞或法院判例的?
和解不成,就可以控告過失傷害罪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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