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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中生突然衝出馬路 害機車摔倒

can278048 wrote:
看了這部影片,我覺得...(恕刪)


都有孩子了,自己錯了沒關係,不要把錯誤傳下去。

請問你考駕照的時候閃黃燈+斑馬線+禁止線是可以不用停慢慢騎過去嗎?

如果你這樣騎過去還可以拿到駕照,那這案例騎士肇責會是0。

只可惜這樣騎過去會扣32分。

不看路是非常不應該的行為我認同,台灣現實幾乎沒人在停閃黃燈的也沒錯。

不過身為駕駛得明白自己所要負的責任,沒出事沒事,出事會有責任。
路權不能無限上綱,
即使在行人穿越到上行人最大,
也有注意週遭狀況的義務,
即使小貨車違規停車,也不代表行人就可以如入無人之境亂跑。

像這種人可以預見,
當行人時可怕,
騎腳踏車時可怕,
騎機車時可怕,
開了車還是可怕。

正常的駕駛人要不斷接收四面八方的訊息,並做出適當的應對,
飆仔則是無視一切,把應對的工作通通交給別人。
影片中兩位騎士遇到人衝出來還懂得剎車,
我無法確定兩位國中生之後騎車遇到人衝出來會不會剎車,
祈禱他們不會成為新的飆仔。
見人說鬼話,見鬼飆髒話。

can278048 wrote:
看了這部影片,我覺得...(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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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肇責絕對不可能是0,光按照交通法規就有責任了。又不是古代的縣太爺在按照自己心情爽不爽來判刑,小毛頭國中生衝出來很沒家教很討人厭沒錯!但就事論事這件事情有責任的一方就不是他們,機車騎士只能說倒楣。但真正的罪魁禍首還是停在路邊的貨車
願大家往後在斑馬線更能常遇到助跑姐、青蛙哥

多準備一點賠償金等者他們賺零用錢

也感謝各位路權達人

台灣真是好地方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cjh98 wrote:
結果答案紅綠燈是給車看的。不是給人看的。
那麼有一種紅綠燈是給人看的,小綠人那種。可以闖嗎?我不知道答案我也正在找。


錯誤
紅綠燈不是只有給車輛看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三)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

清楚說明,在未設置行人專用號誌的路口,行人一樣要看紅綠燈。

另外,行人闖紅燈或是闖行人專用號誌燈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可以開罰單300元
cjh98 wrote:
閃黃燈+斑馬線+禁止線。
沒考過機車駕照喔?還是拿雞換的?
路人不注意是對自己行為不負責。
發生意外說女孩衝出來的再去慢慢跟法官解釋。
還ABCD勒,法律自己編的喔。
還停車危險勒,車子賣一賣別上路害人了。


閃黃燈或雙閃黃燈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10 條
行人穿越道號誌雙閃黃燈表示前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車輛應在接近時減
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時,須暫停於停止線前,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必須減速慢行,而不是閃紅燈的停車再開。

當然如果有行人要穿越,還是要暫停先讓行人通過。
不過合理來說,行人也要表現出明確的行為讓路上車輛可以清楚知道你的意圖。
而不是把別人都當成有像頂尖運動員一樣反應能力。
大家都是用路人還是要要互相互相啦

KESA28493 wrote:
錯誤紅綠燈不是只有給...(恕刪)


抱歉這邊我用語的確有錯誤。
在肇責判定的時候燈號是給車看的。
而行人在肇責判定上,不會因為他是紅燈綠燈而有影響。



cjh98 wrote:
而行人在肇責判定上,不會因為他是紅燈綠燈而有影響。


這邊一樣是不見得如此

依最高法院 84 年台上字第 5360 號判例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也就是如果行人突然闖紅燈衝出來
駕駛人並沒有超速或其他違規事項的話而反應不及撞上的話,依信賴原則是可以免除過失責任的。
當然這邊指的是人受傷的刑事部分。

KESA28493 wrote:
這邊一樣是不見得如此...(恕刪)


信賴原則,在使用上很難套用在斑馬線。
除非可以證明你在禁止線的時候,行人尚未踏上斑馬線起點,然後行人忽然衝出。
在此影片中,已經很清楚顯示行人早就踏上斑馬線起點。
在快車道,快速公路等才有較多信賴原則。

http://mypaper.pchome.com.tw/157263j/post/1236529567
cjh98 wrote:
信賴原則,在使用上很難套用在斑馬線。
除非可以證明你在禁止線的時候,行人尚未踏上斑馬線起點,然後行人忽然衝出。
在此影片中,已經很清楚顯示行人早就踏上斑馬線起點。
在快車道,快速公路等才有較多信賴原則。


我重點不是在說這次樓主的影片
而是你說的"行人在肇責判定上,不會因為他是紅燈綠燈而有影響。"這句話有錯。
行人突然衝出來的闖紅燈違規!當然可以用信賴原則!重點是沒有有辦法證明。

再回到這次影片,機車騎士接近路口時皆已有減速動作,只是視線受到貨車阻礙,沒有辦法看到兩名國中生。

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
、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要說這兩個國中生完全沒有問題是有點勉強了


再來說你貼的那個文章,行人闖紅燈,假如駕駛人老遠就看到,當然一定要讓。
假如是突然衝出來的闖紅燈,駕駛人已經盡一切努力還是沒辦法閃開,當然可以引用信賴原則,不要說不可能,限速70km/h的省道好了,過綠燈路口就算減到一般市區限速50km/h,要是有人想尋死突然衝出來,一樣是煞不住。這邊又說明現在社會行車紀錄器的重要了,因為要證明所說,行車紀錄器影片是最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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