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不知道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有些法條處罰的對象是"人",認人不認車,不能辨識違規者身分的,自然是無效
有些法條處罰的對象是"車",認車不認人,只要有車就有主,車子借人是你自己的事
闖紅燈或超速被警察攔下,處罰的對象是駕駛人,認人不認車,這時候車主是誰都沒差
闖紅燈或超速被拍照取締,處罰的對象是車(車主),認車不認人,這時候駕駛是誰都沒差
丟菸蒂處罰的對象是丟菸蒂的人,這時候誰是車主誰是駕駛誰是乘客都不是重點
只要你能證明照片上的違規者不是你,自然符合可以申訴的規定
...(恕刪)
誠心請教
為何一模一樣的行為(亂丟垃圾丟菸蒂)
在高速公路上國道公路警察局就可以直接舉發
在平面道路環保局就那麼嚴格的標準?
一樣是丟垃圾丟菸蒂
為何兩套標準不同?
只因為
一個在高速公路上
一個在平面道路上?
還是因為
一個沒獎金
一個有獎金?
或因為
國道公路警察局標準比較鬆(我管你是誰丟 反正垃圾從你車上丟出來的)
環保局標準比較嚴(一定要證明是該車主駕駛該車丟出垃圾才能開罰)
講到底
反正規則都是政府訂
政府說了算
真的嫌檢舉環保違規麻煩
就檢舉交通違規吧
簡單多了
而且一樣做功德
營造一個更安全的行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