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郎 wrote:警車的錯+1還雙黃線咧 警車的錯+1但是因該跟雙黃線沒關係 , 因為那邊有個小巷口 , 雙黃線到那邊是斷掉的 ,如果要凹說前後輪有"壓" 到雙黃線 , 那我也沒話說...不過可能是警車駕駛視線被對向小轎車擋到 ,一轉彎 , 機車從小轎車右後衝出來 , 警車一看到煞車可惜來不及了...我也覺得是警車的錯 , 不過應該算無心之過吧 ? (被擋住視線了..)
b9971m wrote:這樣算誰的錯?警車嗎...(恕刪) 1.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安全規則)或標誌、標線指示。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安全規則第93條之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機車是否也應該減速通過路口
雖然是警車的錯但那機車煞車線是剪掉了吧? 還是神經傳導比恐龍還要慢?台灣的機車騎士閉眼睛在騎的也太多了吧https://www.facebook.com/video/video.php?v=1543511288185&saved
saxo2240 wrote:我想問各位大家今天如...(恕刪) 只能怪四輪愛把二輪逼到路邊去阿 如果今天 四輪跟兩輪都是乖乖在車道上這種問題就少很多 雖然還是會有人鑽 不過至少不會是種"常態" 雖說二輪騎的慢也不會適時讓後面的兩輪跟四輪過 也是一個問題只能說這是一種惡性循環吧警車轉彎的時機點當然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遇上了機車發生了車禍 要談"肇事責任"當然就一堆問題
影片是裝在警車後面第二台的中間位置以該位置看或許是0.09秒但是以開車的警察的角度,在開始轉彎的時候應該是看不到的star173 wrote:警車錯+1確定機車不是由巷弄鑽出,他是直行車。0.09秒可以看到機車警車在轉彎時,應要禮讓直行車,而不是加速轉彎衝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