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車子雖然有「警察局」字樣,但各位仔細看,下面的字是「民防總隊」。這只是民間組織而已,並不是警察。台灣常有這種「民防總隊」但使用極近似警察局的徽章的,也有「警察之友會」也是故意設計一個與警察徽章近似的。此外,這停車場是私人土地的私設停車場。各位針對它違規停車,要寫信給縣政府、警方、總統府、立法院、監理站,這統統是沒用的。也就是說,這台車道德上非常可惡,但它沒有違反任何國家法律!它頂多是違反了「私人停車場」的自定的使用規則,能處理的就只有這家大賣場的停車場管理員。因為它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所以恐怕也很難用監理警察系統去查這車號的車主是誰。至於「立法院停車證」,即使是車主偽造的,恐怕很難給他怎樣。因為,除非車主開這台車用此通行證真的去闖立法院停車場,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任何人要自己設計印刷一張「立法院停車證」貼在車上,似乎可以歸類為「創作自由」。就像你用彩色影印機印一張千元大鈔,只要你是在你家裡自己玩賞沒拿出去花掉,你可以自稱是研究影印機性能,很難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