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觀認為開車的錯很大)
只是有必要用自己的身體/生命來證明/爭取路權嗎?
(更慘的是, 後面還載一個, 還連累到別人)
根據影片...
最好的結局也只是一(兩)個重傷的人躺著跟一個站著的人理論...
最糟糕的結局是... 家屬代替理論...
今天就算判決 100% 汽車的錯...
問題是, 值的嗎? 健康, 生命, 身體完整 是錢可以衡量的嗎?
是啦... 馬路上什麼事情都有可能...
你沒犯錯不代表別人不會犯錯..
很多時候你長眼, 很小心了...
結果別人不長眼, 莫名其妙的飛來橫禍...
那年我就不知道帶衰什麼的...
停紅綠燈被後面不長眼的直接 A 上來 (還沒煞車喔)
結果車子送修 2 個星期, 人在床上躺了好幾天...
(還好我開車, 不然大概掛了)
車子修好, 去牽... 才剛出修車場, 在路口等右轉...
後面又來一台不長眼的... 直接撞下去...
衝擊力滿大的... 車子往前嚕, 結果被一台來不及反應的車子側撞...
車子馬上又送回去... 離修車場門口不到 10 公尺...
而我, 被救護車載走... 這次在醫院躺了好幾個小時 (做檢查)
然後在家躺了兩個星期...
重點是... 對方 100% 肇責...
保險公司除了賠車子的修理費, 也賠了我人身損失...
(精神損失 + 工作損失 + 醫藥費 + 未來復健的錢 + 慰問金 + 有的沒有的)
我的律師是幫我爭取到了說多不多, 卻也不少的賠償金....
問題是.. 我的背到現在還沒痊癒... (5 年了)
女兒出生到現在... 我還是無法久抱 (抱沒幾分鐘, 背就開始抽筋)
最愛的運動也不能做了... (曾經是籃球隊)
晚上偶而會痛醒...
車禍剛發生後, 輕微腦震盪 + 耳水不平衡..
整個眩暈到吐... 無法站立, 無法走路... 是用爬的去馬桶吐...
這樣整整折磨了一年多才稍為好轉 (頻率越來越少)..
現在也是偶而莫名其妙的會眩暈... 輕則幾個小時, 有時候好幾天...
所以看影片... 抽蓄的事主...
總覺得於心不忍...
是沒錯啦... 如果速度慢, 大概也不會這麼嚴重...
(慢的話, 大概車子過了機車還沒到)
(不然應該可以煞的住, 煞不住大概也不會飛出去)
我記得那時候練開車的時候...
總覺得我的教練是瘋子... 杞人憂天....
(現在想想, 還真的是經驗的累積)
一些例子... 綠燈過馬路/交叉路口...
要放油門 + 看左右; 有人可能會闖紅燈
(不是踩剎車減速, 那有可能會被後面撞..)
小心路邊騎腳踏車的人, 隨時都可能會摔倒...
(壓到賠不完)
小心路邊停的車, 隨時都有可能會開門...
小心倒車, 隨時都可能會有人/車/動物 衝出來..
(所以慢慢嚕, 最好簡短一聲喇叭)
還有, 最經典的...
遠遠看到有人站在路邊...
要提高警覺...
那個人很有可能突然衝出來要過馬路...
也有可能要"自殺"... 等著被車撞...
(那時候我 OS: 你乾脆在家好了...)
(開個車好累... 彷彿每個人/每台車/任何情況都可能造成車禍)
他說,
很多時候不是你的錯...
不然就是無心過失..
但是結果就是賠上一輩子的積蓄...
很多時候不是我們的錯...
但是結果就是一輩子的健康, 甚至生命...
所以... 沒必要拿自己當賭注來證明自己是對的...
沒必要為了賭氣, 賠了一切...
很多時候是無法避免的... 那只能算我們倒楣...
(例如酒駕, 突然變換車道, 同紅綠燈被撞, 等等...)
但是有辦法避免的時候, 最好是忍耐, 小心...
遇到違規的, 讓一下... 也許心裡覺得自己輸了... 也許很不爽...
但是撞下去... 輸更多... 時間(當下/事後 處理), 不方便(修理車子), 金錢, 健康...
所以從小學校才都在教育...
"馬路如虎口"
"停看聽" (不止火車, 人行道也一樣)
just my 2 cents... 會廢話這麼多...
單純很有感觸... 很不忍心悲劇一直發生....
只希望大家都能小心點...
路權, 公平正義... 有時候是可以犧牲的...
(因為爭取的代價可能會犧牲更多)
違規, 不合理, 當然要檢舉... 但真的沒必要這樣拼...
針對此影片應該要客觀的判斷
對此案道路分析:
高雄仁武區鳳仁路 竹楠路 路口
此路段快慢車道僅有3燈號紅綠燈號誌,且快慢車道若同時為綠燈號誌時都可直行,且快車道外側能夠右轉(上方連結有指示),這很明顯是路段設計錯誤,依影片來看雙方都按照此設計行駛道路,因此兩方都有依照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機車是否超速下文討論之)
對汽車駕駛
此駕駛過失為,右轉時無打警示燈,右轉前無注意後方來車,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1項1款,同時違反第102條1項4款與7款,但以影片顯示,用以目測汽車無超速行駛,但右轉彎時並未減速查看
對機車駕駛
此處慢車道速限為40KM/h,從影片以目測判斷已經明顯超速,此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而行駛至路段交叉處與行人穿越道前未減速,此違反第103條1項
綜合以上所言,雙方都有違規,表示兩者都有錯誤,而責任歸屬必須依照先前類似案例與警方蒐證後的肇事責任分析才可判斷
但此案件可給人省思的是:
1.轉彎前車輛必須打警示燈並注意來車與後方車輛
2.勿超速行駛
3.行經道路交會處應減速行駛
4.配戴保護性較高的安全帽
綜合分析:
此案汽車駕駛,開車如此不小心,會發生此事只能說是應得的,若對方因此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傷害時,鉅額的民事賠償應躲不開
此案機車駕駛,未配戴合格安全帽加上超速行駛至路口未減速,想要晚七天回家當孝子,也不要害到其他用路人,若此汽車駕駛有按照道路規則行駛,反而無法得到賠償還需要賠償對方損失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