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9971m wrote:
這樣算誰的錯?警車嗎...(恕刪)
我自己觀察影片事情經過應該是這樣:
1.警車左轉燈打了。
2.對向車子已經減速要讓警車先行。
3.機車騎士沒有因為旁邊的車減速而跟著減速。
4.機車騎士通過身旁的時習慣性的往車道中央行駛。
5.機車衝出來的時候警車已經在左轉了,這時候警車駕駛多少會有視線上的死角加上注意力已經要轉移到要駛入的車道。
6.機車騎士發現對向警車已經在進行左轉,第一時間往右側想閃避。
7.警車駕駛發現到有機車繼續前行馬上煞車,機車騎士似乎沒煞車的跡象也沒閃過與對向轉彎警車發生碰撞。
結論:
1.警車早就打了方向燈這點沒有疑問,轉彎時也沒有跨越雙黃線(轉彎該處是黃色格線)。
2.我看不出來機車騎士有沒有超速,感覺時速應該也就在40公里上下,合乎市區行駛限速(除非該路段另有限速)
3.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七項: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新的法規已經沒有轉彎車過中線有路權這條)所以路權在機車上。
4.雖然機車有路權,但是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前車已減速時應當放慢速度觀察前方車況,這部分就比較自由心證了。
5.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8條第一項第六款,警車駕駛應當裁罰600-1800元。
警車駕駛在法條上是理虧的,但是在情理上我覺得他真的有夠雖。
但是至少不會吃到一條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