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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用行車紀錄器檢舉他人時,可以摸著你的良心嗎? 案例分享

Nube wrote:
好像有點扯遠了......(恕刪)

Nube wrote:
當時開車的是我的家人我不再現場
是昨晚幫忙家人從Google 地圖上
擷取相關街景還原當天家人行駛該段高速公路的路肩...(恕刪)


你都不在車上了..
還有人大力支持第三人說法...

違規就是違規...
照片可以看得出到底有沒有走路肩..
法條罰的也是違規事實..

總歸一句話...
被檢舉的照片呢?
怎不po上來看看...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wsctw wrote:
交通違規檢舉,罰款是繳給國庫

檢舉者一毛錢都不會拿到

何來利己之說?...(恕刪)


當然是利己..

當路上的車都循規蹈矩..
不亂走路肩.
不佔用超車道..
當旁車打方向燈時能禮讓..

台灣的交通才有救...
大家用路才能安全...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不長眼 wrote:
你都不在車上了..還...(恕刪)

放大絕囉

不過你前面不是說違規就是違規?
軟了喔?

不長眼 wrote:
當然是利己..當路上...(恕刪)


說的很好~就是要人人守法,,交通才會更好
違規就應該受到懲罰,否則變相懲罰守法的民眾
曾在台北市目睹一位計程車司機行經斑馬線不禮讓外國行人
當場被那外國人拍車怒罵
當你不尊重自己的權宜,自然而然人家就不尊重你
行車紀錄器,本來就不該拿來濫用檢舉,
我只當它是我不小心發生意外時的證據紀錄,
別人違規是他家的事,自然會有公權力制裁,
舉發別人,那不是我該做的事,再說...喜歡檢舉別人的那些人,
在你檢舉別人的同時,你自己有做好嗎?
在自己都沒百分之百做好的時候,
有什麼資格去檢舉別人?

只會自我感覺良好的行車紀錄器大頭症的人還真不少........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yung7777 wrote:
說的很好~就是要人人...曾在台北市目睹一位計程車司機行經斑馬線不禮讓外國行人
當場被那外國人拍車怒罵
當你不尊重自己的權宜,自然而然人家就不尊重你(恕刪)


那外國人運氣真好,或許他知台灣人比較善良

他的行為在他自己國家的話,可能會被一槍斃命

台灣人只會內鬥,對外國人就謙卑自辱

EVO阿正 wrote:
行車紀錄器,本來就不...(恕刪)


還好台灣沒開放槍枝

否則路上槍擊命案就一堆了


由此彰顯~警務系統如此不堪

正義魔人出門危機感重重,才會想用自身力量來保護自己的安全

後擴及到想取締他人行為

是否警政單位乾脆請他們去上班,好好維護我們的安全

警政不要自己不做事,還白拿薪水
太黃君 wrote:
感覺有點像全民警察....(恕刪)

這還不都是政府的過度放縱!
郭采潔 wrote:
由你的發言就知道台灣...(恕刪)

現在不是茶葉蛋就可以換了嗎?
mrvictor wrote:
個人看法是雙方都怪怪...(恕刪)

這版上的偽正義魔人很多,檢舉不為財,只是為了自己爽,自嗨!
老蔣4709 wrote:
只論違規不論因果21...(恕刪)

應該不止有一隻........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EVO阿正 wrote:
行車紀錄器,本來就不該拿來濫用檢舉,
我只當它是我不小心發生意外時的證據紀錄,
別人違規是他家的事,自然會有公權力制裁,
舉發別人,那不是我該做的事,再說...喜歡檢舉別人的那些人,
在你檢舉別人的同時,你自己有做好嗎?
在自己都沒百分之百做好的時候,
有什麼資格去檢舉別人?
只會自我感覺良好的行車紀錄器大頭症的人還真不少........


與機車擦撞, 5:5的肇責, 卻因被咬住過失傷害這條, "砍價"後共付出近8萬.
見對方受傷故老車車損自付, 加上住院期間的關心. 誠意? 誠意有屁用!
在看到對方故意提出比保險公司行情價略高的金額, 要以過失傷害逼我吞下賠償金時, 我決定加入檢舉一族, 對抗惡法.

現在看到不戴安全帽, 騎在禁行機車車道, 闖紅燈的機車族, 我將會檢舉.
這樣的違規行為爽到騎士, 但車禍時因為過失傷害而倒楣的卻是別人! 因為過失傷害與騎士違規是分開罰!

laceshadow wrote:
與機車擦撞, 5:5...(恕刪)


沒人怪法律
沒人怪法官
沒人怪警察

台灣的百姓,只能自怨自哀

正義魔人的槍口都只會炮台灣人
不會怪體制,這又是一項台灣奇蹟

alanhinet wrote:
沒人怪法律
沒人怪法官
沒人怪警察
台灣的百姓,只能自怨自哀
正義魔人的槍口都只會炮台灣人
不會怪體制,這又是一項台灣奇蹟

對方父母有問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我說我提供了行車紀錄器檔案給警方, 我相信他們有去看過.
看過還好意思利用過失傷害的法條獅子大開口的 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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