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經有人說過了 就再幫忙提一次個資法所提的個資範圍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vixaznet wrote:請問在路上看到阿伯跌...(恕刪) 這不屬於個資法 個資法主要是針對利用個人資料時的規範前面有提到個資法的規範範圍這屬於隱私權問題 隱私權是憲法保障阿伯要提告是可以提告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之所以會訂立個資法就是因為機關團體使用民眾資料時極容易觸碰到隱私權問題現在民眾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高張 憲法的隱私權過於模糊 以致於產生侵犯隱私的問題所以就額外立了一個叫個資法的東西目的就是告訴大家在使用他人資料時 怎樣才不算侵犯隱私權也就是說 他的目的不是在於保護個人隱私 而是在透過這條法規在告訴大家那些狀況下 那些隱私的侵犯是可以被允許的但是隱私權依舊屬於憲法保障範圍個資法以外的部分 未經本人同意 不管任何狀況都不得蒐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