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看錯,紅圈阿伯就是發生碰撞的機車吧?
我又沒看錯的話,他兩個車輪應該都已經在快車道了吧?
而且到發生碰撞中間並沒有回到慢車道又再出來快車道,這樣的距離還不去注意同車道前車?(就是不把機車當車看阿...)
再來
綠圈中的車輛,沒看走眼的話,此時他是在慢車道上的。
此時隔壁車道(快車道)近距離已有來車(拍攝車),
參照 第 97 條第 2 項(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及 第 99 條第 1 項第 3 款(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前面紅圈阿伯早已在安全距離內完成變換車道(過程中也並未發生碰撞),所以是要套用在後面綠圈中的機車。
若是拍攝車在原行車路線上(快車道)超越此車(綠圈)時,在快車道上發生碰撞,那麼就是機車不當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肇責就在機車,且因機車是旁邊車道的併行車輛,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行駛中注意車前動態)上就不成立了,此時拍攝車的肇責就極可能為 0。
而機車變換車道的原因在原行駛路徑(慢車道)被違停(加重紅字, 避免有人說我袒護違規停車)車輛擋住,只好被迫變換車道,此時該輛違停車就一定有肇責。
walakaho wrote:
您辛苦了!
那種道路是沒有快慢車道的。
如果不是快車道跟慢車道,請問是人行道嗎?還是飛機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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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看起來到了最後,有可能是樓主無責...
與樓主的案例挺類似的
joujoy1818 wrote:
家人正常行駛於汽車道結果與騎機車80歲的阿伯發生碰撞(撞擊點在右後門已拍照存證)
joujoy1818 wrote:
其實可看出長輩當時是已有左偏一點想快速通過
fanrien wrote:
車禍「頭過身就過」死...(恕刪)
好吧, 同樣蘋果吃蘋果...
我先前的發言有一部份是引用如下...
超車未叭 起訴嘆難道討打
該檢察官應該是引用道安101條第一項第三款。
不過你引用的較新(2013/6/10),我引用的較舊(2011/4/20)...
你引用的是法官,我引用的是檢察官。
所以,你贏了,我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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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如果樓主家人未和阿伯和解,或和解不成。
未來的奇幻漂流有可能是先被檢察官起訴,
然後一審判無過失傷害。
檢察官不服再提上訴。
然後二審再判無過失傷害定讞。
是這樣子的嗎...??
如果是這樣子,那樓主的家人是否考慮跟他拼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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