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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太恐怖了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攜帶無殺傷力玩具槍)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攜帶槍枝或有殺傷力改造玩具槍或模擬槍)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說明)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
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
  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
  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
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備註)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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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另外)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持有槍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
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持有殺傷力改造玩具槍)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
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1條:(持有模擬槍)
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為模擬槍。
模擬槍,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模擬槍之輸入,應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
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
及其他必要之物件實施檢查,並得詢問關係人。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之進行。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項之檢查或提供資料者,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
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或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2條:(附註)
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應給與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第2條:
本辦法之給獎對象,以因檢舉而破獲違反本條例案件之人為限。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告發者,不適用之。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第3條:
給獎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80065
點選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點選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條:
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條:(但書)
凡人民及依法成立之機關團體之自衛槍枝,依本條例管理之。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持有、申請查驗給照、異動、處分、徵借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野馬GT500 wrote:
不就亮亮槍而以台北市...(恕刪)


請問台中市哪裡可以買槍??
腦海中突然閃過一個畫面....
小孩:爸爸....爸爸....我的玩具槍呢?
爸爸:放在後車箱啊!等到目的地再拿給你玩喔!
小孩:嗚…嗚…嗚…不要啦!我現在就要玩啦!
爸爸:唉~~~~好啦!等停紅綠燈有機會再幫你拿好好?
小孩:耶!爸爸最棒了....
這樣會比本土劇八點檔還扯嗎?


maze wrote:
上新聞了,上新聞了,...(恕刪)


是東森又搶先一步了嗎 ???????
B.B 槍吧~ 頂多吃CO2比較強而已. . .還以為多帥呢 ~"~
可能是警告的意味比較濃厚,畢竟也沒有直接傷害,也有可能是打火機....
真的台北的開車環境實在太差了.
車多路小難停車.
哈哈 跟我想的一樣耶...
頭低低大腳油門逃走

zxrt2070 wrote:
車主經過他車時

頭是低下的嗎?

讓我想起電影片段
有哪個黑道拿槍出來恐嚇胸前會掛識別證??
補充新聞

今天上午10時許,周姓男子開車在台北市建國高架橋要下忠孝東路匝道口時,因急於右轉,造成後方車輛不滿;當時後車駕駛是屏風表演班製作人、執行長林佳鋒(40歲),他連按喇叭直到前方路口紅燈才停止,接著更在路口拿出一把瓦斯槍,再上車離去。周認為林意圖恐嚇,向警方報案,轄區中正警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馬上將林逮捕。

全文網址: 不滿前車急右轉 屏風表演班製作人當街亮槍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twitter.com/smallu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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