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已請先不要討論它是否是未經檢大陸製的問題產品...等無法舉證的事
關於行車紀錄器的後續處理
我之前已前往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 書面具名提出檢舉
目前已交由負責分局之市場監督課 接手查察
因為想說要給標準檢驗局一點時間去處理
也怕打草驚蛇
所以之前沒有把後續處理情況跟大家報告
我也沒有跟PChome線上購物-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訴或是跟廠商連絡
今天我正式跟PChome線上購物-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訴
然後針對該行車紀錄器和市面上可能充斥有問題的行車紀錄器的問題
向以下幾個機關提出具名的申訴或是mail告知或建議:
1.經濟部秘書處首長信箱(商品標示跟檢驗的中央主管機關)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信箱
3.台北市政府法制局(PCHOME總公司所在地)
4.台中市政府法制局
5.新北市市長信箱(印象中好像PCHOME有一個倉庫在新北市的樣子)
6.基隆市市長信箱(我可以確定PCHOME有一個倉庫在七堵那邊)
我提出是因為產品有不符合下面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依本國的商品檢驗法規定
第 11 條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第 12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同法第 48 條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 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 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 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 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 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 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 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依本國商品標示法
第 7 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 8 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
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
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依同法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
、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
第 5 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
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以後的廠商皮要繃緊一點
因為這次 讓我對商品檢驗的常識多了一點
也很感謝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一樓服務中心和第一課及第五課的人員耐心的幫我確認相關規定
P.S.
商品標示法 100.01.26 修正之第9條 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 條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
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
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我問你一個問題,你判斷一下我說得對不對
很多人應該知道,某些行車記錄器有干擾導航的情形,新聞也有報,而這也是事實,但是,導航上也沒有標明,某些行車記錄器會干擾導航的接收,那這時候發生了干擾的情形,你應該怪受到干擾的導航機,還是該怪發射出干擾波的行車記錄器?一台正常的行車記錄器,他究竟應不應該發出干擾波?
Orange的產品,都有走正式流程,去過NCC的檢驗,去過標準局的檢驗,因為他是屬於無線射頻發射器,又是車載設備,且O牌認為自己的商品經得起檢驗,NCC對他做的檢測就包含了,她的無線訊號是否會干擾其他電器用品,沒有他才能過關
相反的,所謂的蝙蝠俠,其實是大陸工廠製造的商品,他並沒有獲得台灣標準的認可,甚至連大陸電子業最常去做的CE、FCC都不一定有,他本就不該發出無線射頻,更甭提有過NCC的檢驗,照理講,他甚至不該在市面上販售,只是相關單位沒有嚴加把關
我想說的是,算帳要找正確的對象,我看下來認為3M跟O牌很無辜,明明我的商品不會干擾其他用品,而是被不合格的商品干擾,那你怎能用不合格的東西來要求我?如果我拿出一支NCC不認可的平波蓋台器,讓你的手機無法收發話,你要怪手機公司的穿透力不夠,還是要怪我?
我會這樣為3M抱不平是因為,我自己也是做電子業的,我不敢說完全,但也稍微了解行車記錄器的情形,市面上有很多爛貨,他們不顧你的安全,不管你的死活,只要他商品可以賣就好,就像你手上的行車記錄器,他沒有去走台灣檢驗,就省下了數十萬的送檢費用,甚至,他們根本無法通過檢驗,但還是在市面上販售,因為還是很多無知的人會去買,此時我認為,你應該去打擊劣幣,而不是以劣幣去要求良幣改進
如果你對行車記錄器有疑問,可以私下聊聊,有些事情可以參考一下
後來我向標準檢驗局檢舉
文中有提及當初台中市麗車坊的大墩門市也有賣類似的產品
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收到文的隔天他們就派員到台中市麗車坊的大墩門市稽查
當初也立即開罰要求改善了
比較有效率的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也讓後來台中市政府的商業處以沒有稽查到任何違規的情況結案回覆我
我也只好告訴商業處 因為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當初已經要求立即改善
你們慢了一個多禮拜才派人去 當然沒有
2011.7.15那時我自己寫下的紀錄:
至於那台行車紀錄器之前處理的狀況是
那家製造商在我檢舉之前都沒有檢驗
是接到標準檢驗局的抽檢後才去標準檢驗局簽符合性聲明的
之後一個月左右我致電標檢局詢問時 他也還沒補上第三方的實驗報告
也就是說 它當時是完全沒有經過檢驗就上市的產品
剩下的工作 我都交給標準檢驗局處理了
標檢局他們後來也沒再發第二次公文告訴我最後的處理結果了
後來我把它退貨給網路家庭24H購物中心了
就懶得再理他了
我後來看到它單機最低的價錢是888元
但也看過購物台賣過兩千多塊的
我使用的狀況它的電磁波真的還蠻強的
它也會影響我當初HTC Cruise 09 T4242 GPS訊號的接收的
另外
我有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網路上網頁多種不同款機型的行車紀錄器共用某些檢驗貼紙號碼
因為我用偽造文書告發
最後是以不起訴處分
因為檢察官認為那個不是文書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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