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修正「臺南市民眾檢舉廢棄物清理案件獎勵辦法」經市府102年1月14日令公告發布,並自102年1月17日生效施行,修正本辦法第5條規定:「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法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註明違法時間及地點,並自違規日起七日內向環保局檢舉;未具體敘明違規案件之具體事實或證據資料不全者或未於違規日起七日內向環保局提出檢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