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今天早上發生在高雄和平七賢路口的車禍

被撞得很無辜的車主

今天早上 開車送貨途中 就看到我前方那台車主

無緣無故被一台騎機車要左轉 沒在看後方的老女人撞上

然後騎機車的老女人躺地上

於是我就踩剎車 接著為了避免後方車輛又造成二次傷害

就打開雙黃燈 等警察和救護車來

在這途中 一個穿紅衣的阿伯過來

一直在說 夭壽喔 怎麼撞成這樣

後面跟著停下來的是被撞機車女士的媳婦

一直在看她婆婆有沒有怎樣

到我下車的時候 我就聽到那位阿伯 一直在唸那位媳婦

說甚麼那是你媽媽呢 你那a 謀顧好 白養你那麼多年

說得很難聽 也唸那位被撞的車主說 怎麼開車開這樣

一直到警察跟救護車和受害者的先生來....

跟警察說我車上有行車紀錄器 留下資料

然後我繼續開車送我的貨

話說回來 下午我就接到被撞車主的感謝電話

也聽她說 警察說那位穿紅衣的阿伯一直告訴受害者的先生說

是那台汽車去撞到她的 是我的行車紀錄器畫面 拍到可以讓她保證自己的清白





2012-10-09 23:14 發佈
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太可怕了
紅衣阿伯
搧風點火
也太.....超過了

好險有樓主
是不是可以檢舉紅衣阿伯沒戴安全帽阿~XD
1515151515151515
沒人跟那阿伯說~你再多說一句就先開一張未戴安全帽~嗎?
真是熱心過頭...
樓主是好人
行車記錄器這樣的功能實在是太棒了
實在不知道說謊的人用意為何
我想有些車禍的的是非或許就是受到部分"熱心過頭"的路過民眾錯誤引導了....

有些路人甲或是家屬有意無意中顛倒是非而冤枉車禍當事人,這樣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如果第三人或是當事人能提出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影像)來證明事實,不知道事後能不能讓這些人面對法律方面的處罰呢?

恐龍殺手 wrote:
被撞得很無辜的車主今...(恕刪)
喝高梁別找我 因為.......我是逃兵
影片看到後面突然聽到「麥卡當 ~ 麥卡當 ~ 恩湯嘠當~」

真的忍不住上來給樓主按個

你在第一時間提醒了被撞「汽車」車主,不要移動現場…無論傷者傷勢如何(有/無意識)、無論車主的側隱之心有多強烈~

一旦移動了傷者…後續真的可能會產生更大的問題~ (儘管這樣會有仁道/不仁道的問題)
諸如:傷者原本的傷勢、傷者被移動後追加的傷勢、傷者更嚴重的傷勢可能被用追加的方式算回移動者身上…

移動傷者只能交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經過判斷後才能做決定及處理

---------------------------------------------------------------------------------------

紅衣不戴套(誤)…不戴帽阿伯行為,竟然讓我認真了一下,腦袋中浮出了「偽證罪」三個字~

拜了一下狗神竟然看到是屬於「刑法」,而且最低標竟然是從七年起跳 @@!
刑法有關「偽證罪」和「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何?其刑度為何?

不過,前提是不是需要阿伯的說辭被寫進筆錄裡,簽名同意後表示願意做(偽)證,否則阿伯的話是不是可以給他一條「刪除線」直接無視!?

如果這樣的行為就足以構成偽證罪要件成立的話…還真想賞阿伯一句:「再亂說話要送你七年喔

ps. 在下沒有法律相關背景,如果有錯誤的地方還請各位神人指教,在下會將這部份移掉,謝謝。
高梁逃兵 wrote:
有些路人甲或是家屬有意無意中顛倒是非而冤枉車禍當事人,這樣會不會有法律責任呢?

恐有(下列解釋)。

高梁逃兵 wrote:
如果第三人或是當事人能提出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影像)來證明事實,不知道事後能不能讓這些人面對法律方面的處罰呢?

若於法院或偵查庭內(審判單位),以證人身分虛偽陳述證詞(審理詢問),
業經證明與前項不符時(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等),
恐須面臨刑法第168條(俗稱偽證罪),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虞。

Jamesliao512 wrote:
刑法有關「偽證罪」和「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何?其刑度為何?

刑法第168條:(第10章偽證及誣告罪|非告訴乃論|俗稱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69條:(非告訴乃論|俗稱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Jamesliao512 wrote:
不過,前提是不是需要阿伯的說辭被寫進筆錄裡,簽名同意後表示願意做(偽)證,否則阿伯的話是不是可以給他一條「刪除線」直接無視!?
如果這樣的行為就足以構成偽證罪要件成立的話…還真想賞阿伯一句:「再亂說話要送你七年喔」

刑法第168條的構成要件有下列4點(俗稱偽證罪):
[01]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地點與時機)。
[02]證人、鑑定人、通譯(身分與代表)。
[03]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足以與影響)。
[04]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事實與證明)。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好險有樓主的行車記錄器!這種啞吧證人對這種你說我說的情形最讚了!給樓主
而且,我發現路過的阿倍們都很愛看戲,1:50秒時的第二位阿倍還逆向騎車過來湊熱鬧...
做偽證的阿伯
一定要告他作偽證~~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