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也騎機車,也很討厭被顏射,而且在台北市騎車不被顏射的機會還蠻低的...
可是這次的"執法"行動卻太離譜,
個人很好奇,對翹管(顏射管)開罰的根據是哪一條法令?
翻查了法規資料庫裡只查到這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裡(二輪機車和四輪汽車都適用汽車的,因為沒有機車這項,只有慢車)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裡面規定的很清楚,排氣管除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才能開單,
改裝排氣管,拿下一隻裝一隻....很清楚的沒有"增"、"減"的問題
"變更原有規格"應該算有,但有影響行車安全嗎?
是否有數據或証據可以顯示改裝排氣管造成車禍?
沒有!完全沒有這個調查報告!
那執法的員警是根據什麼認定改裝影響行車安全?
很明顯的,不管是開罰的員警或要求警方動作的官都在帶頭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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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今天大多數人對此一取締鼓掌叫好,
今天你可以不爽顏射管(我也很不爽),
那些改管的人自己怎麼不去被噴一噴,最好是改管的人頭上戴一個集氣罩,
把別人的廢氣都集中到他臉上去噴。
每個人都可以對這件事情生氣...
但我要強調的是...
我們的員警或官員在立(修)法程序還沒有完成之前,就為了討好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做了違法的事
如果今天可以容許這樣的事情發生,
哪一天警察可以不用搜索票就任意進入民宅,官員可以任意的要求執法人員做任何的事,
這...還算是法治國家嗎?因為大多數人要求取締,所以可以不用修法,可以直接跳過法律程序,
別忘了......
當年的納粹德國也是這樣壓迫猶太人的吧!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二十九條 (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他要開單沒關係,請警察拿出臨檢紀錄單,將異議部分一字不漏抄下來,以便將來申訴
若是警察不願做記錄或未帶臨檢紀錄單,請直接撥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Jemshon wrote:
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恕刪)
在法制國家內一切行事皆必須依法行事
當然公務員更是必須要依法行政
今天翹管造成很多人不滿
但是政府想要取締就必須依法有據才能加以取締
樓主講的沒錯 現行法規內排氣管的更換並不需檢驗
並且依照法規只需要排氣管位於後方 配有防燙蓋 並且不影響行車安全即可
(環保法規則是車輛噪音必須在規定範圍內)
看來看去真的很難看到有抓翹管的依據
一般來講翹管除非很誇張的那種 不然要影響到行車安全很難
所以目前取締依法根本無據 硬要抓的話 爭議問題很多
唯一治本的辦法應該是盡速更改交通法規 明確規定取締標準並通過後 才能加以取締
只有CC數低於550的車種,配上顏射管or原廠但是翹不低於大牌,才會被開單
那如果是CC數大於550的車種勒?原廠配置就在屁股尾燈下方,屁股又很翹,停紅綠燈就剛好在你正前方
這種顏射為什麼不抓?
不要說重車不能停在機車格裡面,大台北市車子那麼多,一定會有機車族不是停在那裡面等紅綠燈的
對,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
人民的正確觀念如果正確的話就不會需要制定出這麼多法律來規範人民
但是你不覺得台灣的法律雖然多,但是真正可以達到嚇阻效果的卻很少嗎?
舉個現實的例子...砂石車撞死人
這個例子夠常聽到吧?
砂石車司機因為有工會的保護,就算撞死人也只要賠錢了是就好了,心理也不會有意思愧疚,反而覺得浪費時間在訴訟上不能出車少賺很多
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不管死的那個人是誰,他父母養他到大花的就不只幾百萬了,更何況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怎麼可以用錢來衡量?
不是理當應該罰他做社會志工or服務志工性質的工作好幾十年 加上賠錢 嗎?
再來說離台灣不遠的新加坡
為什麼他們很守法?而且感覺道德感很高?
因為用重典!!罰的很重,一犯法就會被教訓的很慘,這樣誰敢犯法阿
如果台灣的法律嚴厲程度有新加坡一半我想現況一定會改變很多
至少地上的垃圾、路邊暫/亂停車,這幾點基本的能做好,現況一定改變很多
comanche wrote:
在法制國家內一切行...(恕刪)
抱歉...
糾正一下...所謂防燙蓋一詞並無法律明文規定,而是驗車人員(包含ARTC)與執法人員任意解釋後的結果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附件15,防燙裝置應為"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因此若是排氣管的隔熱防護裝置在管內設置亦無不可,應為符合規定
小憂鬱 wrote:
但是重點來啦
只有...(恕刪)
看不出您說的重點,只看出您對改管的深惡痛絕
如果法律像您陳述的可以無限制類推適用,什麼事情都不能做了
砂石車的例子根本不能拿來適用,一個是致人於死,一個是氣體噴到臉上(有違法嗎?),
前面本人所提到的已經是法所規範的處罰條例(也就是對可以處罰的情形明文規定了),
裡面沒有提到排氣口應如何設置,對吧?
相信大家都學過,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人人都可以做"。
您可以說改管的人自私、沒有公德心,甚至可以詛咒、暗幹(或破口大罵),
您更可以對這些人進行道德勸說,表明"顏射管"對他人造成的不適,
甚至您更可以改管來噴回去...
但是目前不能以"法律"加以處罰,這樣說應該比較可以理解了吧。
要罰可以,先去增修條文吧!
另外,這與車種、CC數無關,若要討論,請聚焦於"法律是否已賦與執法人員取締改裝排氣管"一事!
難道騎重機的人就一定不會有輕型機車代步嗎?重機原廠就顏射了,那怎麼辦?去改嗎?再開改裝違法(違反哪一條)?
若您執著於重機要一併罰(本人認為完全於法無據),請您另開主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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