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竹市交通警察簡**先生(以下文稱簡先生)投稿於貴報有關改裝取締改裝車輛一文,本人有以下幾點回應簡先生之文章:
首先,我想一般大眾包括簡先生在內可能將「汽車改裝」與「違規駕駛」因炒作而劃上等號;殊不知到底「汽車改裝」是何定義我認為很多人不知道與不瞭解,就像部分媒體記者報導稱陳水扁總統於台北市民生路之住家到底是「民生寓所」或「民生官邸」都搞不清楚相同。我引述簡先生投稿中第二段第八行中「...高分貝之音響(飆音響)助興下,根本不注意車外狀況...」先來說明。
在駕駛汽車中,先不論有無「更動」、「加強」或「升級」原廠所給予的音響之音質,若依簡先生論點,行車中聽「大聲一點」的音樂就會如上文中:「根本不注意車外狀況」,那是否可以意味說禁止行車時聽音樂就可以使駕駛專心於行駛狀況呢?
其次,簡先生文中第二段中段稱「...改裝後汽車,其所潛藏的危險因子,卻使得這部車成為死亡班車,斷送其他無辜人的生命...」。這種以偏蓋全、似是而非之論點,實在不應該出於執法人員之筆,
法律講求證據,論人有無犯罪,通常需要人證與物證來加以證明。李泰安案於檢察官向法院聲押二次才克盡全功即可證明刑事訴訟學理中所謂「嚴格證明法則」。故若依簡先生論點,是否可證明改裝後汽車,即是其所謂之「死亡班車」?改裝後汽車,是否可證明會有其所謂「潛藏危險因子」?
若依南投草屯七死之車禍觀之,吾人認為,駕駛人酒醉駕車,超速飆車等違規違法駕駛才應該是被討論之重點,為何一定要「牽連」到所謂「汽車改裝」?
汽車改裝項目龐雜,若是以台灣不懂汽車原理與學理之人來看,不是原廠出廠品,即是前開人員之「改裝套件」。舉例以氣體放電式頭燈(HID)來論,出於原廠者即是合法,但是以原廠之配合廠商之料件,於外面汽車修配廠安裝者,即不屬於合法,此種矛盾,放眼於世界而言,僅有台灣會鬧此笑話。簡先生文中第三段第二行亦稱:「...只要是一般的汽車修理廠即可從事改裝汽車了...」
不知簡先生是否瞭解在台灣法律規定中,開設汽車保養廠之要件為何?據了解,一般均要有「乙級技術士」執照以上才可開設,而且簡先生所謂這些「一般的汽車修理廠」,這幾年以來均是離開「原廠」的保養廠廠長或技師開設,而上開人員都會強調自己於某汽車公司有幾年之經驗。試問,上開人員之技術會比「原廠」之技術與KNOW-HOW要來得差嗎?
另再講述一個汽車很重要的配件:輪胎。一部車之動力與抓地力,就要用車上之四只輪胎來承受,礙於汽車公司預算與分級之故,同一車系未必搭配同一尺碼之輪胎規格,甚至會有頂級車配亮晶晶之鋁合金鋼圈,而基本車款搭配鐵製輪圈而已。舉例而言,同一車系之2.0升與3.0升排氣量車款,大多數都不會搭配同一尺寸之輪胎,2.0升都會比3.0升排氣量少一個尺寸或等級之輪胎。依簡先生文中之論點,若消費者買2.0升基本款車款,但消費者為追求更好抓地力,「升級」至3.0升排氣量車款之輪胎,這是否意味著也是簡先生論點之「改裝」?
還有很多很多例子舉不完,例如駕駛人居住於山地間,由於山區多霧,該駕駛人於車前加裝霧燈因應山中多霧之氣候,這種為自己與來車安全之「改裝」,是否也有「違法」之虞?原廠所搭配之排氣管生鏽需要更換時,駕駛人為求耐用,遂更換為「副廠」不銹鋼材質,這是否也是「改裝」?
很多本來「違規」之駕駛行為,已列入「違法」之規範行列;例如酒醉駕車改為刑事處罰,超速處罰改為分級制,並可依情節以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移送司法機關,這些都是好的政策與立法,吾人都加以肯定。但是所謂「汽車改裝」,實不應與「不當駕駛」、「違規駕駛」劃上等號。今年以來TASPA中華汽車精品改裝協會就與交通部、警政署等單位研究與研擬對汽車「可更動配備」「不可變動配備」,與監理機關驗車執行細則、警察機關取締執行細則做了多次討論;其細節與結果均在前開協會網站與交通部路政司網站公布,有興趣瞭解之讀者可前往查詢。
最後,我想修正簡先生文中末段文章,原文為「為避免車禍慘劇一再重演,本人以為未來加強取締改裝車輛勢在必行。」,我想修正為「為避免車禍慘劇一再重演,我以一位警察人員之身分,未來將加強取締酒醉駕車、超速、闖紅燈、交叉路口不禮讓行人等違規駕駛,與違法改裝車輛。」這樣一來,吾人認為立論比較翔實,而不是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之論點,來討論與指責所謂「汽車改裝」。
比較好笑的是有一位車友回應:
照他(指那位簡先生)的說法
身上有生殖器的
都是意圖強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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