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9/12,在高雄德民路跟海專路口被開擅自變更排氣管,然後在9/15向監理所申訴不服取諦
,在於數日公文傳達至楠梓分局後回來,在10/5今日,交通部回文:攔檢發現「擅自變更牌氣管」,
遂予舉發。也就是說,開單跟申訴都是一句話打死。接下來申訴要上地方法院,還是他認定我不會花
時間跟他玩?之前的有人po的法規跟取諦照片是假的?
如果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有需要先付錢嗎?如果輸了,錢誰付?請問站上有人了解走法院過程嗎?
ps聲明:本人改裝黑鐵管、出氣口不高一公尺、平行出口。有防燙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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