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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開始 警察不需環保署人員陪同 可獨立開單 排氣管

2010-01-12 14:21 發佈
水啦~政府終於有做點事了
不過才罰900喔??應該連排氣管都要没入吧
還給大家安靜的生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附件15

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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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多個原廠出廠型式不在此限

我個人是覺得不需要明定這種事情..但要管的話其實不止機車有這種問題
而且應該要從製造廠商和改裝車行著手..
罰最末端的人是成本最高的事

然後"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和"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有什麼不一樣?
foxlink888 wrote:
應該連排氣管都要没入吧
還給大家安靜的生活~..(恕刪)


如果當街把排氣尾管沒入
大家會更沒安靜的生活..

而且這幾條跟噪音都沒關係..

還好

排氣管 左右邊跟數量 只限定機車


害我下一跳 呵呵

但是底盤還是有些違法
不過 有一點 我是蠻無法理解的


機車抓排氣管 無非是大聲 或是翹管

那 ~~~~~~~~~~`為什麼汽車的就不用抓呢

汽車 改裝過 可以很大聲的


這點為什麼有分汽車 機車的分別呢


這法令也真讓人摸不著頭緒
foxlink888 wrote:
水啦~政府終於有做點...(恕刪)


不用沒入
學歐洲針對超速的罰單
上限是百萬美金或歐元
保證這些人都乖乖改回去
要不然一輩子都打黑工吧
無善無惡心之體 有善有惡意之動 知善知惡是良知 為善去惡是格物
Ducati_S2R wrote:
然後"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和"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有什麼不一樣?...(恕刪)


從條文的描述來看...當然不一樣啊, 前面的是防止從下往上射...後面的是防止從正前方射...

排氣管如果低於一公尺, 那排氣管尾端出口平行地面就好, 就像一般的小綿羊
如果高於一公尺, 那尾端出口一定要低於水平線, 就像一些重機的排氣管比較高...那尾端一定要朝下
這很難理解嗎...?當然如果跳過前面的條件...那就真的看不懂....

要罰當然最好是都要罰
Ducati_S2R wrote:
應該要多個原廠出廠型式不在此限
(恕刪)


那以後原廠都出噴射管不就無法可管

應該由政府或民間機構協助原廠管被罰者,向廠商求償才是正途

或是乾脆立個法
原廠式樣規格之排氣管未能通過道安致消費者受罰,應負賠償責任
滷蛋沒有蛋黃 wrote:
從條文的描述來看.....(恕刪)


仔細看了一下
瞭解
就是還有個=的條件就是..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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