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2/1/1yn4u.html
以上是連結到雅虎新聞
以後改管 警察的開單項目就直接開 排氣管不符規定了
爾且新規定 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不得變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系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附件15
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照後鏡
1、應與車身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2、不得影響駕駛人視角。
排氣管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車身外殼
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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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多個原廠出廠型式不在此限
我個人是覺得不需要明定這種事情..但要管的話其實不止機車有這種問題
而且應該要從製造廠商和改裝車行著手..
罰最末端的人是成本最高的事
然後"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和"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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