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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80009856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點第2款規定,機器腳踏車照後鏡、排氣管變更,
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變更項目檢驗標
準,並自96年1月1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爰機器腳踏車照後鏡、排氣管變更,無須
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變更機器腳踏車避震器,因非屬同款所定「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定之變更設備項目」,是否可變更,需俟變更後是否致影響行車安全而
定,此部份涉實車認定,台端可逕洽本局各區監理所(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78、
新竹區監理所03-5891913、臺中區監理所04-26913206、嘉義區監理所
05-3628601、高雄區監理所07-7615065)詢問。
二、說明一規定臺端可至電子公路監理網(網址
http://202.39.131.142/weblaw.htm)查詢。
三、台端關心公路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XXXX@XXXX.XXXX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這是我上次寄信到交通部長和交通局局長問能不能改裝後視鏡...排氣管.和避震器的回文...
很機車的是...2個信箱都是同一個人在回...所以寄了有"專人"回答...
部長根本看不到...不知苦民所苦是真的還是唬爛的...
這份公文是真的...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查文號...
大家有空把這印出來吧...拿給死條子看...或申訴用...都還蠻不錯的...
在合法內本來就不能罰了...再這樣下去人民一定會反抗的...= ="...
煎餃先生 wrote:
真是的,根本就是要原...(恕刪)
看之前文章說HID 裝魚眼 刺不刺眼這個標準不是用說的就好。
自己看雖然覺得不刺眼,搞不好對別人看起來是到了眼睛都快睜不開了的程度,難道就不算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因素之一嗎??
敢說自己魚眼HID不刺眼,好歹你也去驗車看看吧 (先無論你有沒有通過,至少驗看看是哪裡不合格)
HID並不是只有燈光高度的問題,散光也會是造成交通安全危害的疑慮之一(通常機車燈具都不是為HID設計,絕大部分一定會有散光),另外光型右高左低也不是隨便說說的,這也是為了保護對向來車。
我很討厭有的人HID一般看都沒問題,不過當機車愈到坑洞或連續彈跳整個HID就開始狂打鳥,表示光型壓的不夠低,整個路前面變成一閃一閃,後照鏡也是一閃一閃眼睛完全不能適應實在是超危險~~~
真不到那些人心裡在想什麼....照上面是要照飛機歐??
我寧願警察勤快多抓一點,也不要因為別人自以為安全的大燈 ,真造成交通事故再來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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