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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哪條法令開罰改裝排氣管,修法完成了?

區欠月巴 wrote:
可不可以po個圖的?...(恕刪)


在法律還沒規定不能顏射我就買了一隻毒蛇白鐵管
買回來的心得:恩!好吵!又顏射!我不是個高調的人,決定頗管花大錢修改!
頗管時要求師傅幫我壓低排氣口和音量
在三月初看到翹管五月會抓的新聞,想說存錢再四月時來降管身
誰知道警察殺個我措手不及,3月底時就先執法
酷斃啦
補圖給大家看

側面看跟一般的白鐵毒蛇沒兩樣

排氣口角度

醜必拉,不過不引響到他人我願意

原廠精品館

排氣角度跟我差不多
我試過我的車若你其低於一公尺的車才會被我噴到(EX:小摺、小孩子的腳踏車、還有49c.c的小機車)
殭屍翔 wrote:
我記得去年修改的交通...(恕刪)


這位先生,你以為"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這句話是自由心證嗎?
錯!警察要舉出實際為什麼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才成立。
如果被開第16條,去申訴會要求警察解釋為什麼影響他人安全
這條警察的罰單就不攻自破了,我們都很痛恨顏射管,
但是你要說它影響行車安全,真的是太武斷了,
你這樣跟台灣現在的警察有什麼不一樣,
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人治
skiptomylou38 wrote:
這位先生,你以為"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這句話是自由心證嗎?
錯!警察要舉出實際為什麼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才成立。
如果被開第16條,去申訴會要求警察解釋為什麼影響他人安全
這條警察的罰單就不攻自破了,我們都很痛恨顏射管,
但是你要說它影響行車安全,真的是太武斷了
你這樣跟台灣現在的警察有什麼不一樣,
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人治


或許你不覺得顏射管是"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但是或許有人會覺得影響到他
先撇開"行車安全"
法律上好像有說[不得妨礙他人]

簡單來說
你的言論是自由的 但是不能做人身攻擊等等
你的宗教是自由的 但是不能強迫他人跟你信同教等等

"改車是你的自由 但是不能影響或是妨礙他人行車等等"

不過沒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這條法則
而是附加的喔~

第16條第二款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前段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後段
前段的燈光等六項設備要開罰,僅限於「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才能開罰;前段的燈光等六項以外的”其他”設備(如輪胎),才是適用後段,而且不是你認為我變更「原有設備」就可以開罰,還要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才足夠!

這位大哥,你一開始跟我講第16條第二款,我當然跟你講第16條第二款,
你現在又哪壺不提哪壺的提到別的法律,我只是單純跟你說這條不會成立,
除非員警"證明"影響行車安全 (例如排氣管口高到我的視線範圍之類)
你要提什麼人身自由之類,我不是法律專長我不懂,但是我在大羊俱樂部看到
的關於這條的規定就是這樣,你要主張顏射管妨礙人身自由,ok!
但是我明確告訴你,第16條第二款就是要員警證明變更後有有影響行車安全!

還有不是你在之前回文說得"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是"致"影響行車安全
這兩個字在法律解釋有很大的不一樣!
skiptomylou38 wrote:
第16條第二款燈光、...(恕刪)


反正你就是不覺得顏射管並沒有影響到行車安全就對哩

反正我也不是執法人員 你跟我掙也沒用

反正現在不解決"顏射" 就會被警察開單

反正就算法令通過 還是會有人不鳥他

反正看到警察 跑給他追就對了
殭屍翔 wrote:
反正你就是不覺得顏射...(恕刪)


我重頭到尾都沒有說顏射管是對的,
如果你說的話成立,
我也可以說你改了後方向燈按煞車同時亮,
會讓我在後面不知道你是要煞車還是要左右轉
影響我的判斷導致危及行車安全,
請問這樣成立嗎?

你可以搜尋我的回文,我從沒說過顏射管是對的
我只是覺得開罰單要於法有據!
重申,台灣是法治不是人治!
skiptomylou38 wrote:
我笑了,你這樣是投降...(恕刪)


投降??我從來沒有要跟你比戰的意思...何來投降

至於我改後方向燈按煞車同時亮
如果你覺得影響你的行車安全 歡迎舉發

不過至少我有加裝方向燈
如果你看不到 或看不清楚跟我發生擦撞
那我頂多被罰變更車體

雖然如此我還是可以反告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

阿~我這種算好了拉
有人連打方向燈都懶的打勒

那你就是對台灣的法令有所不滿嘍???
阿呀~我早就習慣了~~
一堆法令現在好像也都模模糊糊
一堆非原廠HID的機車 路上也是一堆

反正政府就是看準機車族好欺負
路上10台車 有7 8台就是機車
不罰機車族罰誰???
罰兩台機車 就等同罰一台汽車
我覺得重點不是原廠不原廠,而是會不會影響到他人,法律應該訂出一個規範,而不是一定要有什麼設備還是一定要原廠。
警察大人如果開這條,要提出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通常是很難啦!

假如條伯硬要開單,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請警察針對車主異議部分一字不漏的記錄在臨檢記錄表中,

條伯若不願記錄或未帶臨檢記錄表,可打去督察室申訴

第 29 條 (異議)
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若警察無故開單,要求救濟是被開單者的權利,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法律訂定的越多,人越想鑽法律漏洞
法律執行的越少,人的道德會越低落

人想到別人越多,法律可訂定的越少
人只想自己越多,法律再多也沒有用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 有甚麼賞賜呢? (馬太福音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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