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連結的文件中提到的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排氣管: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這樣我不懂要用哪條來開耶還是有其他法規部份??
daydream maker wrote:這部份有點兒不對驗音...(恕刪)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 二 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加速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一定路程、一定檔位行駛狀態下,測出之加速噪音量。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正常的檢驗是這樣....所以原地吹油門的動作....是不正確的....當然...我對監理處的"專業"早就時有耳聞了~~~
ataidx wrote:有... 交通部...(恕刪) 不過大多數均要經交通部委託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審驗合格,並繳驗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機車排氣管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這好像不適用~頭燈 本項機器腳踏車汽車設備之變更須經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4.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1)由燈前一公尺處之頭燈試驗器進行量測,如圖一、圖二所示。(單位為公分)。HH線及VV線為穿過近光參考軸之水平面與垂直面和此螢幕的交叉點。角度HVH2-HH為十五度。(2)近光燈需提供足夠清楚的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在配光螢幕VV線左側為水平直線,而另一邊則不應超越HV/H2線(圖一)或HV/H3/H4線(圖二)上方。(3)應校準近光光束使明暗截止線水平部份位於HH線下方十公分處,其轉折處應位於VV線上。若校準後無法符合近光燈之配光要求,允許在水平方向左右各0‧五度(八‧七五公分)範圍及垂直方向上下各0‧二度(三‧五公分)範圍內。看了一下你提供的 有人敢說他的車改後有去辦理登記,沒登記不就是不合法,台灣沒幾個合法
阿司4911 wrote:上面連結的文件中提到...(恕刪) 附件15的內容是解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四項處罰條例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處罰.... 但規範是要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南沙 wrote:不過大多數均要經交通...(恕刪) 我的意思是....規範內容是這樣..可是實際檢驗時會很無限上綱... 雞蛋裡挑骨頭.... 刁的很... 監理人員會用自己的主觀帶入檢驗流程內....燈光切線就是很明顯的例子....當初會過的幾乎都是在初期的時候...
哇~~檢舉有錢拿唷~~看來我要拿手機來去路邊照照~~機車違規改裝排氣管歡迎民眾檢舉 發佈單位:監理處 發佈日期:2009-02-27最近道路上常有看到機車騎士將機車改裝的酷炫亮麗,並發出巨大聲響馳騁街頭,臺北市監理處籲請改裝車主,其車輛設備變更仍然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如未按規定任意改裝行為如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將會遭到取締並召回臨檢改正。以常見改裝機車排氣管為例,警察機關於路邊攔檢舉發後,將資料傳送臺北市監理處,即會通知該車辦理臨時檢驗改正,如拒不到檢或覆驗仍不合格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除可罰鍰外最重可註銷該車輛牌照。臺北市監理處去(97)年就機車改裝排氣管共寄出201張臨檢通知單。臺北市監理處表示,如市民發現有違規改裝排氣管之機車,可提供具體車號及事證(如照片等)予該處,該處將立即通知違規當事人辦理臨時檢驗。至於機車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市民可提供噪音過大車輛經常出沒地點予環保機關,以利該機關現場進行蒐證與舉發事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機車排氣管屬可變更項目,惟其變更要件為應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且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 條規定如「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機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外機車排氣管角度過大影響後方騎士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彙整各監理機關意見報請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以降低社會大眾之不良觀感並減少用路人之不便及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