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分享一下個人看法:基本上,改裝車輛若違犯法律是屬於行政罰,撞倒改裝車的責任係屬民法第184條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的確是兩回事,但兩者並不是沒有互相影響的機會喔。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撇開故意不談,若是因為別人的過失而撞壞你的車子,但是你的車子因為改裝而影響行車安全,可能與你車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便有可能(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於對方)構成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因而降低了獲賠的金額與可能性。因此假設你的改裝,影響你的行車安全,而提高了發生該類事故之可能;或者你的改裝,降低了車身的強度、而使得你的車輛在該次事故中同樣的撞擊條件下受創較未改前更為嚴重,便有可能因為與有過失而降低賠償的金額。另外,改裝車輛,而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並可能危及行車安全時,若造成事故,且改裝與事故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時,不僅如前所述獲賠的金額及可能性將有所減損,就對方的車禍損害方面,相對地對方可能主張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有害安全的改裝違反了以保護其他用路人為目的之行政相關法規)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民法第213條)。所謂的『原狀』,是指你車禍前的原狀,而非買來時的新車,因此,若依這樣的道理來請求賠償,通常都是請求將車子修復到車禍前應有的外觀與功能(這部分能獲賠多少,就看各位的口才與談判能力了)。若真的撞得太慘,無法修復或修復耗費太高,則可適用民法第215條之規定,以金錢賠償損害,至於賠多少?也不是賠你新車價,而是賠償車禍前車輛的市場價值。所以無論如何,對方大概都不會賠一台新的,也無法向法院要求到一台新的。剩下的,就是自己還要不要的問題了。因此,被撞了即使自己沒錯,還是雙輸,沒人得到好處~BTW,我這兩篇說的都只是原則,實際的獲賠程度與能力,談判能力(若是和解)、舉證說服力(若是上法院)等等都有關鍵性的影響。
台灣真麻煩,原本就該是壞什麼賠什麼,怕貴那就乖一點買全險,不然就是開車乖一點我之前車禍,車上也是改一堆換框換胎,拉桿,也包....車拖到保險公司拍照,壞什麼賠什麼一樣的新框新胎,拉桿歪 賠一支一樣的,掉漆的就賠噴漆,版金賠版烤